三、我国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不足和完善建议
虽然我国《反垄断法》紧跟当代国际反垄断理论发展潮流,也规定了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但仍有诸多不足。
(一)法条本身的不严谨和缺乏可操作性
1.《反垄断法》第8章规定了知识产权正当行使行为的垄断豁免,但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至于如何识别与认定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法律尚未规定,则有待于制定《知识产权竞争指南》对第55条予以明确。
2.关于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从事的农业行为的垄断豁免:第56条赋予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农产品运输环节的联合行为也享有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否适当?首先,从产业的角度看,农产品运输是独立于农业而依附于交通运输业而存在的。交通运输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是不享受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其次,在农产品运输环节给予联合行为以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客观上可能会发生垄断货源,哄抬运费,损害农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的事情。
(二)应根据国际惯例,适当增加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
例如规定特定的组织和人员的合法垄断(行为和状态)。这些特定的组织和人员往往制定有特殊的职业道德和游戏规则,是市场经济中的特殊一族,因而不适用自由竞争规则。
1.工会组织、消费者协会。工会组织和消费者协会都是具有特定目的的社会组织。根据各国惯例,这些组织在实现自己合法目的的同时,如果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要求,可以不受反垄断法的追究。
2.自由职业。各国法律大多会规定医生、律师、会计师等自由职业者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这是因为这些组织的成员的工作具有崇高的社会性质,不能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它们之间的竞争不符合该职业的道德法典。各国法律都强调通过对自由职业者的行业自律,而相对地放弃自由竞争。
3.企业协同组织。发达国家不但注重大企业的发展而且十分注意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这些国家的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给予中小企业以特殊的保护,阻止过度的“大鱼吃小鱼”的现象,正是抵制大企业垄断的最有效途径之一。为此,美国、日本等国立法规定,中小企业之间出于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理由而组成的企业协同组织,可以有条件地豁免于反垄断法。其受到豁免的前提条件是:第一,这些组织的成员必须是中小企业;第二,不得使用不正当的交易方法或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实质性地限制竞争并不正当地提高产品价格等。
(三)完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
除规定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外,应增加反垄断适用除外的审批制度,以构成完整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增强实用性。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的合法垄断应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即使对于我国《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的以及农业渔业林业等特定的合法垄断行业,法律也只是允许其垄断状态(独占地位)的豁免,而不能允许其独占地位的滥用。其他特定的合法垄断行为的豁免更是如此。为了限制垄断行为固有的负面影响,尤其是防止其可能对消费者利益的危害,国家应该建立必要的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和豁免审批制度,就申请反垄断法豁免的企业进入市场的条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实行政府监督。反垄断法的执行程序中应有一整套关于反垄断法豁免的申请、审查、批准、听证或复议等程序性的规定,并应确定申报材料、审批机构、审批豁免的条件等问题。
四、结语
反垄断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维持市场秩序的有力武器,我国的《反垄断法》制定时间不长,司法实践还很薄弱,虽然国务院、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就《反垄断法》的部分法条制定了实施办法,但国务院至今没有完整的实施细则出台。特别是这些实施办法集中在经营者集中、知识产权、行政垄断问题上,尚无关于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实施细则,因此,笔者拟通过本文对我国反垄断制度的完善献微薄之力,望前辈同仁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