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的理解
笔者认为,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其股权既可以做出比公司法第72条前三款更加严格的规定,也可以做出比公司法第72条前三款更加宽松的规定。下面从限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章程的效力的角度分析。
(一)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做出更加宽松的另行规定
如前所述,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转让其股权做出比公司法第72条前三款更加宽松的规定,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三分之一以上通过”等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定的人合性,其正常营运离不开股东之间的信任合作,而股权的转让往往体现为股权结构及股东人数的变动,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完全适用自由转让原则。因此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之间及公司股东与本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之间转让股权均自由,由于此规定严重破坏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笔者认为应当是无效的。
(二)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做出更加严格的另行规定
前文述及,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可以做出比公司法第72条前三款更加严格的规定。无论是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还是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公司章程都可以做出更加严苛的规定,比如公司章程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等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那么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只能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而不得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这一规定的效力如何?笔者认为是有效的,这对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具有重要意义。顾功耘教授的观点也是如此,他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受到公司性质的限制。为了维护公司内部的稳定性,保持股东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应首先考虑在公司现有股东内部进行。下面有限公司章程禁止股权转让的另行规定也会提及此问题。
(三)有限公司章程禁止股权转让的另行规定
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做出比公司法第72条前三款更加严格的规定,那么其可以做出禁止转让的规定吗?如果有限公司章程做出禁止转让的规定,那么这一规定的效力如何?这一规定其实涉及对股权处分权的“另有规定”,结合前文对公司章程效力及性质的分析,可知公司章程是可以做出此规定的。那么,这一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吗?
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情况,分别看待:如果有限公司章程禁止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或者禁止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即禁止向一个方向转让),这一规定是有效的;如果有限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及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均禁止,那么公司章程的这一规定是无效的。
如前所述,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其股权可以做出更加严苛的规定,那么自然可以禁止转让。但是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及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均禁止,由于限制了股权流动将股东困在公司里,违背了财产的可转让性,此时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是无效的。但是有限公司章程禁止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或者禁止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即禁止向一个方向转让)并没有违背财产的可转让性,此时公司股东仍然有途径转让其股权,只是转让的途径受到限制,但是这样却可以极大地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如此看来,公司章程禁止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或者禁止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即禁止向一个方向转让)的规定既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背法理,因此笔者对这一规定的效力持赞同态度。
总之,从有限公司人合性及公司章程效力角度看,有限公司章程既可以对股权转让的程序性事项做出规定,也可以对股权处分权作出规定;既可以做出比公司法第72条前三款更加严格的规定,也可以做出更加宽松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的“另有规定”必须不背法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允良俗。我们期待相关立法、司法机关出台相关解释,完善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