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法理学教材体系的创新设想
(一)我国法理学教材体系应注重多样性、个性化和丰富性
法理学教材编排体系必须注重多样性。这一点可以借鉴国外法理学教科书的经验,并且要结合我国法理学研究以及教学的实际。如德国和英美国家的法理学教材就具有这种编排的多样性而不是千篇一律,典型的就如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魏德士的《法理学》、科殷的《法哲学》、考夫曼的《法律哲学》。其中,魏德士的《法理学》一书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法理学基本问题,包括什么是法理学的问题、为什么今天需要法理学的问题;第二个部分是法及法的功能,介绍什么是法、法的功能、法律规范、法与语言、法律渊源等;第三个部分是法的效力,包括法与正义、道德、宗教、理性、权力、宗教、科技等诸多元素的关系问题;第四个部分是法律适用,重点围绕法学方法论展开论述,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漏洞等问题的介绍和研讨。而“考夫曼的《法律哲学》从哲学的角度思考法理学问题和现代社会的一些新问题”,其研究领域更加广泛,涉及到“法外空间”、战争与和平、程序正义理论、多元风险社会法律哲学等问题的论述。我国法理学教材的编排要借鉴国外法律教材兼收并蓄、多元并存的优点,还要结合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最新动向,这样才能反映出最前沿的研究成果,使亟待获得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广大学生读者能多元吸收丰富全面和最新的法律知识。
以上所言是法理学教材体系总体内容编排上的多样性,除此之外,多样性还必须体现于教材章节体例的安排上。法理学教材可以增加各章篇头的法理引语、章节引语、提要,章尾增加读书目录;内容要与时俱进、有新的论题,新的信息、新的语言、新的表述。适当增加一些新的探索性内容,以新知识推进法理学科的科学性,重点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急需解决的理论问题;各章附加引语,主要引用古今有名的法谚法语,著名法学家、思想家的精辟论述,篇章开头设“要点提示”,这会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以便于读者在每章伊始即可了解本章内容的全貌;章尾附加“本章要点”和“问题与思考”,前者用概括性的语言表述该章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脉络或逻辑线索,后者旨在培养学生基于所学知识而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还应对如何回答这些问题进行提示;还应列出为理解本章节而建议阅读的书目,透过编写者的精选,使学生能够在超越教材的基础上,研习更新、更广和更深的知识与学理问题,以便于了解复杂的学术展开或学术论证的过程与特点。
(二)我国法理学教材体系应注重科学性、规范性、体系性和系统性
法理学教材体系应注重科学性,就是要重视学生的认知规律。这要求法理学教材的体系应凸显法理学的内在视角、学理的内在关联性;在体例上,增加各章篇头的法理引语、章节引语、提要、章尾增加读书目录;内容进步,有新的论题、新的信息、新的语言、新的表述;法理学教材应精阐原理便于学生“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准确地保卫现代法律精神,与时俱进地吸收国内外关于法理研究的最新成果,内容上删繁就简、侧重基本概念、问题和原理;教材的逻辑结构应简洁清晰,文字表述精简,每章节的基本概念、重要原理的定义或论述要更加简洁、独到、合理,深刻;教材还要摆脱教条式的说教方式,注重论证说理的方式,即法理的理性言说;改变知识传授的单向灌输方式,以对学生的“法律精神熏陶”、“塑造理想的法律职业的人格”、“法治观念启蒙”和“法律思维方式培育”为核心的内容安排法理学教材体系。
再进一步具体来讲,首先,法理学教材编排还应加入章节之后的总结。传统法理学教材平铺直叙,确实对知识内容的总结,这样不符合学生的学习规律和认知特点,不方便他们复习和记忆。法理学教材编排中如果能加入对本章节的总结,就可以很方便地在学生的脑海中形成知识脉络,也达到了温故知新的效果。其次,法理学教材的表示方式必须有规范性、精确性。语言表述规范,简明扼要,逻辑严谨,层次分明;注重法理学科的“实然”与“应然”的区分,关于实然的知识要准确、清晰和简洁;关于应然的知识要明确、说理充分;教材必须具备鲜明的理论观点,丰富的思想含量,较高的学术品位,贴近时代、贴近社会、对学生具有说服力、吸引力和亲和力,并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兴趣。最后,法理学教材编排还应在章节之后加入对本章节的思考题。传统法理学教材没有在章节之后加入思考题,这不利于学生问题意识和扩展性思维的培养。每章节加入问题之后,可以检验学生对本章节知识的掌握程度,也可以培养他们举一反三、主动学习的能力。
(三)应在科学性和理论性的基础上注重实践性
庞德在其著作《法理学》一书的序言中谈到:“时刻注意着那些在当前活生生的现实法律秩序中不断涌现的实际问题。”可见,凸显实践性对法理学教材非常重要。法理学教材体系注重实践性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的理论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法律实践理性能力。法理学教材体系实践性的凸显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的英文是case method, 是指用实践中的实际案例来进行教学。法学案例教学是指在学生掌握一定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有目的、有选择地把司法实践中的客观实际提供给学生, 让学生思考、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从而培养学生法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提高学生的法学素养。”再进一步讲,案例教学必然构成法理学教学体系的重要部分,这是因为:第一,案例教学是将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分析、处理问题的实践中的重要过程。学生通过分析具体案例, 直接接触到具体问题, 避免纸上谈兵、闭门造车,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有助于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和思维创造能力。不少教师总抱怨学生思维不够活跃,提不出问题来,不利于师生互动。而笔者认为,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问题的症结不在学生,而归根结底是由于教师没有适时地将学生的思路从理论内容引导到具体生活中, 他们当然想不出如何提问题了。如果老师在讲理论时,在适当的时候引入相关案例, 则可活跃学生的思维。第二,案例教学的过程也是检验理论教学是否成功以及学生是否理解、掌握法学理论的一个过程。一方面,在案例教学中, 教师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了解和发现学生学科知识的盲点、弱点和缺点, 从而及时加以纠正、补充和加强, 使学生的知识面更广、更全面, 从而更准确地理解某一法律概念和法律精神的内涵和实质。另一方面, 教师通过案例教学,也可以发现其自身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缺陷, 为日后修改教学方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了第一手资料。有些案例应该体现部门法知识,具有实际性。这样,法学理论的教学不仅能做到联系部门法,同时激发学生对部门法知识的求知欲,并进而深深地感受和体会到:唯有法学理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才是部门法学的理论基础和共同的思维方式和方法。如以法理分析“杜培武案”,自然可以激发同学对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学习热情;透对 “孙志刚案”、“聂树斌案”、“辛普森杀妻案”可激发同学们学习权利、人权、基本权利、法律价值(正义、司法正义)、法律程序(程序正义为什么优于实体正义)等法学理论基本原理的积极性。第三,法学案例教学可以增加课堂的活跃气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法理教学理论中融于案例教学,基于现实生活,有鲜活的人物和事例,这样可以提高同学的兴趣,缩短理论与现实之间的距离。学生之所以普遍对案例教学感兴趣,是因为案例教学直观、真实、与生活密切相关,而不是那些空洞的理论、教条和条条框框。因为有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例子, 所以学生会主动思考,时不时有人向老师提出这样那样的问题。
在教材编排上要保证每章节都有案例,并且这些案例的篇幅在总体上必须占一定的比例,这是对案例在法理学教材编排上的“量”的保证。选取经典、具有时代气息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使学生能够从作者对案例的分析和论述中理解抽象的法理学;每章至少采用两至三个案例,精选中外古今尤其是对当代和当下的经典、最新的案例分析,案例的分析要能够理论联系实际,突显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统一。另外,还必须对案例在法理学教材编排上有“质”的考量。
(四)应注重在实践中推进创新性
法学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实践与运用,贴近日常生活,合乎法律实践(司法实践)和法律思维的特点;通过对法学原理的精准论述,精到的案例,将通过深化法理学研究,引用新资料,吸收新观点,介绍新理论,尤其需结合我国法治建设实践和法学研究的实际,对关乎国家、社会与公民生活的法律问题和理论热点进行研究,及时补充最新学术成果和学术动态,将学术通说与学术新说结合起来,完善授课内容。因此,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及其运用(案例分析)编排,要以实在法为主要面向,直指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举例征引要结合现行的法律条文及其运用。再进一步具体来讲:首先,案例的选取必须具有典型性。选取的案例能充分说明和佐证本章节的理论知识,或者从另一个侧面启发学生对本章节知识的深入思考,应注重对国内现行立法、司法、守法状况的实证分析,将理论解构与实证研究结合起来,使本学科在国内法学领域能够形成较为扎实的基础数据与理论模式,从而使理论与实践有着较为理想的结合点。其次,案例的选取必须有时代感。选取的案例不能是老生常谈,对那些年代久远、无法考证,亦无法引起学生共鸣的案例要大胆舍弃;对那些时代感强,最新发生的案例可以积极引用,这样可以有效提高学生对法理学的兴趣,引发他们将法学理论知识付之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和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