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它为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生机活力提供了保障。效率原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经济效率、行政效率和社会效率。
首先,经济效率是指在金融监管过程中,金融监管主体不应压制金融创新,而应当是通过鼓励、引导和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方式,促进金融机构的竞争,最终提高经济效率。如果金融监管过度,会造成阻碍金融业的竞争和金融创新的后果,必定会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相反,如果金融监管过于宽松,则会使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出现恶性竞争,进而引起金融经济秩序混乱、金融风险加剧等不利后果。因此,监管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力时一定要注重经济效率。
其次,行政效率则是指监管者要用成本最小的方式达到金融监管目标。它最为核心的内容是金融机构从安全保障体系中所获得的收益要超过因监管而支出的成本。如果监管成本超过从安全保障体系和制度中所获得的利益,则此监管行为就成为金融行业竞争发展的阻碍和负担,这样的监管行为应当尽量避免。
再次,社会效益也是效率原则的内容之一。金融监管法作为一部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其所追求的安全和效益价值就是最好的体现。金融危机不仅对社会经济造成严重的影响,而且更会引起政治的不稳定和社会动荡。因此,对金融机构实行强有力的监管,可有效提高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以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总之,效率原则是经济效率、行政效率和社会效率的统一。金融监管主体在行使职权时要兼顾好各方面的利益、考虑到相关因素以达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六、协调原则
协调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之间职责要分明、分工要合理,并相互配合,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它不仅包括分业监管,而且还包括国内监管与国际监管、东道国监管与母国监管以及金融机构内部监管与专门机关的外部监管、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的结合。其中,分业监管具体是指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不同监管机构的协调。目前,我国对的金融的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所以,监管过程中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相互协调是非常有必要的,这项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上得到了确认。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七、国际合作原则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机构跨国经营、资本全球流动,同时风险和危机也随之传播。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国家能够单独对金融业实施有效地监管。2007爆发的金融危机就是很好的例子。因此,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更要注重在该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综上,我国金融监管法中共有上述七项基本原则。这七项金融监管原则不仅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而且促进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另外,该七项原则之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而且又自成一体,同时也体现了金融监管法的本质和价值,对金融监管行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