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外资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三、针对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不足提出完善方案
我国外资并购法律的不足和漏洞,会引起外资并购交易市场的混乱,不利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对我国现行外资并购法律体系进行完善,让外资并购行为能够有序、合法进行。
(一)确立法律的权威性
要确立外资并购法律的权威性,一方面要理清各个法律和规则之间的关联,避免由于法规等级问题而对外资并购交易行为缺乏强效法律约束。比如协调好企业法、股权法、外汇制度法、外汇税收发、投资法、员工权益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找出其中存在的矛盾点,进行协调,若有漏洞点,就进行完善补充。另一方面,国家人大常委部门应该出台一套科学的、有针对性的、统一的《相关外资并购法律》,并不是通过国家行政部门进行文件或者通知的形式对外资并购进行管理,这样才能明确外资并购的法律权威性。并以这套法律作为中心点,扩大对外资并购交易行为的管辖范围,优化我国外贸投资组织构架。
(二)构建我国整齐法律体系
因为我国缺乏专业立法技术,所以造成了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混乱。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从问题的根源出发,吸取外国经验,构建一部属于我国专有的整齐法律体系。比如设立一套包含投资顾问、资产审查、风险评估、法律顾问等整齐、有序的法律服务体系,让外商在与我国进行外贸交易之前,先了解我国有关法律规则,避免存在外贸交易行为危害到国家安全,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或者在我国进行垄断等行为。再者,明确在国务院和人大部门之间的义务和责任分工,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避免所出台和发布的法律法规出现重复、散乱的现象。
(三)重置审批管理程序机制
只有重置我国的外资并购审批管理程序机制能够有效的理清并协调我国法律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现状。一方面,对《外资审批法律规定》中所规定的审批部门和审批必走步骤进行大范围调整,将其交叉重复的条例进行分门别类的梳理,并且一体加入到国家人大常委会出台的《相关外资并购法律》中,切实提高审批管理效率。另一方面,对《并购审批法律规定》中所包含的安全审批、股权政策审批、反垄断的审批等标准进行标准化重置,使外商和我国企业人知道,在外资并购交易行为中“哪一钟交易能进行哪一种是违法的必须禁止”、“如何依法交易才能通过国家审批程序”等问题,从而将从根本上杜绝钻审批法漏洞的行为,保障外资并购的依法进行。
(四)增强法律实用性
为增强我国外资并购法律的实用性,就要在国家完善立法体系的基础上,要求有关部门对外资企业单位进行强制性的审查和监管。比如运用运用法规,明令规定外资企业不得侵犯小股权持有者的个人利益,不管是公司让外商进行并购还是公司的资产变更,都必须让小股权持有者和公司员工了解其情况,如其对该并购、变更行为有异议,应该对其的利益提供担保或者补偿。通过有关部门的强制性监管,才能有效的增强我国外资并购法律的实用性。
四、总结
世界著名的经济家邓宁说过这样的一句话“除非世界毁灭,否则全球性的经济格局不会被改变。”可见,经济外贸交易或者外资并购的对于各国经济发展重要性。为了顺应世界的经济发展,我国必须对本国外贸法律现状进行有效调整和改进,为我国在全球经济贸易中提供法律基础保障,促进提高国家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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