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警察应对群体性事件的策略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 中国已经进入到了发展的转型期,随着时间的变化一些内部矛盾日益浮出水面,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并表现在日常生活之中,其中愈演愈烈的群体性事件就是典型的代表。掌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探究相关的处理措施是警察机关应该思考的,本文结合自身的经验提出了一些相应的举措。

  论文关键词 警察 群体性事件 转型期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中国已经进入到了一个发展的转型期,原有的利益格局开始被打破,新的利益格局正在形成。利益格局变化的背后是不同阶层之间利益冲突的变化。这些冲突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日益浮出水面,并表现在日常生活之中,其中愈演愈烈的群体性事件就是典型的代表。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挑战,尤其是对于处于一线的警察来说,更是如芒在背。所以掌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探究相关的处理措施是警察机关应该思考的,这可以为以后的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和特点

  要了解群体性事件,就必须先了解它的主体——“群体”,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很难用参与人数的量化进行界定,有研究者认为这个群体一般有一个共同的心理特征,群体成员之间相互依赖,行为上相互作用,有着共同的行动目标,“群体性”体现的是参与主体的社会形态。群体性事件从影响来看,有别于传统的、法定行为方式,一般会对社会公共生活产生巨大影响,多发生在公共领域,既可以是和平式的示威、静坐、游行,也可以是有暴力色彩的自焚、械斗、围攻、纵火等打砸抢烧的方式。从性质上看,我国一般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带有违法性的行为,但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为广大群众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他们是想通过各种手段来实现其合理的利益诉,是在没有违法的情况下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
  群体性事件一般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是具有组织性,成员结构呈现出复杂性,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工人、学生、农民和某些著名人士,也可能会掺杂一些盲目跟风的人,他们一旦有个风吹草动就前离开凑热闹,当看客,一旦事情结束就一哄而散。而且群体内部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一般会有一个或几个核心成员和组织者,起主导作用并居于支配地位,还会有一些在事件发展过程中积极参与行动的骨干分子,带头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最后是受到前两者的鼓动和裹挟而加入的一般参与者,因为好奇心而加入到当事群体当中。其次群体性事件具有公开性,当事者都认为自身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为了寻找更多的社会支持,往往会造成大声势,引起社会的关注,获取与当局博弈的资本,群体性事件往往选择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选择一些特殊的日子引发突然事件。如果没有达到目的甚至可能采取围攻等方式,迅速发展和不断扩张的态势,暴力冲突会演变得更为激烈。最后,从这些人的心理上看,呈现出模仿性与传染性,核心成员的情绪和行为很容易影响其他的参与者,很容易引起群体性暴力行动。群体成员因为长期问题得不到解决,事件发生时很容易出现情绪高度激动,非理性心理特征显著,本来可能会进行克制,但是随着人群迅速的增多,群情激奋就转化为一种“狂欢状态”。

  二、警察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和现状

  群体性事件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在解决过程中也往往需要党政、宣传、财务等部门来配合完成,但是因为群体性事件错综复杂的局面,稍有不慎便可能酿成大范围的冲击,便需要警察处理群体性暴力事件中。具体看来,警察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首先,警察是打击违法犯罪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组织机构,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持事发现场秩序的责任自然就落到了他们的身上。“群体性事件一旦爆发,警察机关必须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群体性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单位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所以,警察机构在遇到了这种事件的时候需要第一时间布置警力赶赴现场,维护秩序,防止事态继续扩大。但是警察作为执法部门也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来行使职权,警察控制现场也是有相关执法依据的。《人民警察法》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警察机关,经上级警察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警察在处理突发性事件的时候应该注意做好区分。群体性事件在政治上被定义为人民内部矛盾,但是绝大部分事件中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混乱,现场秩序很难保证,一些别有用心的分子还会从中撺掇,升级成为大规模打砸抢烧行为,这些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法律,成为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到这个时候,警察和警察机关作为治安力量和刑事力量就需要出场,搜集并固定群体性事件主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将那些主要的犯罪行为的组织者依法给予惩处,从而制止群体性事件中的进一步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那些参与程度比较低的行为和个人,应该力求在矛盾激化之前将其化解,可以采用劝说、教育的方式减缓群众的对抗情绪。一些参与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也需要警察能够加强宣传,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频率和敏感性也在逐渐的增强,警察机构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首先是预警机制的缺失,目前警察机构在获取有效情报的能力方面显得非常薄弱,内幕性和深层性的情报缺失,无法提前掌握有关情报。其次,在处理的过程中各个部门往往是谁都可以管,但谁都可以推卸责任,这样职责划分不明确,导致指挥混乱,警察往往都是充当了“消防员”的角色,冒出一件事化解一件事,只能处于被动的地位。第三,执法机关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职权的行使,但是目前中国在相关方面却存在着法律缺失,这给执法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处于模棱两可的状态。最后,警察机构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出现角色失调的状况目前非常普遍,地方党委和政府往往将期望都寄托在警察机关身上,往往希望快速解决危机,很多警察和警察机构就采取了驱散等形式,对于群众的合理要求警察机关却无法满足,这样民警过度使用暴力的情况就在所难免,双方的暴力就很容易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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