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免罪:论美国媒介审判的新发展(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一)“错误定罪”
不管结果最终是有罪或无罪,任何相关的定罪行为都会给这个人带来振聋发聩的恶劣的影响,不管是生理上、精神上或社会上等各方面不良影响。因为任何进过监狱的人,即便最后被证明他是无辜的,不光是虚度了在监狱中的光阴,而且会给这个人打上“耻辱”的烙印,更严重的是这种精神上的痛苦和伤疤会伴随他的一生。即便出狱以后,国家会给予相关赔偿,但是这些精神痛苦和“耻辱”的烙印所带来的伤害,是金钱永远无法弥补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Louisiana大法官也曾直白的这样描述过:“个人无辜被定罪不仅耗费掉了在监狱停留的时间,更坏的情况是这些无辜个人被宣判无罪释放后,留给他们的却是巨大经济压力、凄凉的就业前景、屡次医疗和精神问题以及还可能引起家庭、社区关系不和谐等诸多问题” 。
然则事实的真相是美国的公众普遍都不能理解法律上的“免罪”其实是更大范围意义上的司法体系运作,或者是因为没有意识到这个术语背后的真正意义,抑或是因为对蹲过监狱的人会有一种天然的讨厌情绪,又或者是因为被无辜投进监狱的人对它有一种消极的概念认知。有数据显示,有1/6的被错误定罪的人最终的结局是再次因为更严重的犯罪行为真正地走进监狱,这种次生“监狱化”过程经常发生是因为之前的错误定位行为已经伤害了他们的自尊心和在实际生活中相信他人的能力,这也使得他们更容易染上剥夺他人权利的坏习惯。
(二)“错误免罪”
“错误免罪”的不光彩的烙印不仅体现在任何涉诉的个人身上,它将从根本上撼动和危机到美国整个刑事制裁体系。它削弱了本身易碎体系框架,而且这种削弱效果在媒体几近“揭幕式”镜头下,体系易被侵蚀的本性被无限的放大,从而给民众也灌输了刑事司法体系已崩塌的错误认识,严重不利于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建立。
“错误免罪”实质就是公众透过媒体对某犯罪嫌疑人已下达了“催命符”,而按正当程序运行的陪审团却没有,于是认知偏见由此产生。在这种认知偏见的出现过程中呈现出两个条件:条件一是被告被真正的陪审团宣判无罪;条件二是包括媒体在内的公众认为该人有罪。相应地,在应然状态下,条件一:除非被告自己明确承认犯罪或者有相关确凿证据证明被告确犯有此罪,否则不能断定被告是否有罪;条件二:公众在辩论某被告是否犯有某罪的想法是可复制的,而作为公众的某个个体容易受到媒体不当宣传的扭曲。然而,在实然状态下,“错误免罪”的断定不是建立在被告是否真正犯有某罪,而是建立在上述两个条件是否存在。“错误免罪”现象容易误导公众认为法律体系存在程序漏洞或证明犯罪分子是否有罪的举证责任设置太高,从而导致被告逃脱惩罚。
最后,关于陪审团履行公民义务,如果是在一种压迫或非自愿情形下履行的话,将会对公民认为的“错误免罪”行为带来另外一种损害。就像在Casey Anthony案中一样,法庭被迫公开该案陪审团的私人信息,比如姓名,而承担一项关于陪审团额外服务的压力。在如今信息技术日新月异,许多人通过在网上“人肉”获取个人信息,从而骚扰他人。在Casey Anthony案公开宣判以后,媒体经常从陪审团裁决背后逻辑推理中“鸡蛋挑骨头”,然而令人担忧的是实际中并没有相关规定限制媒体或者公众接触或者骚扰陪审员们。
四、结论
因媒体审判而导致的错误免罪而附在美国整个司法体系的污点与因错误定罪而附在被免罪的无辜人身上的污点具有“同质性”。它削弱了公众对整个法律体系参与者的认知。但当有对信息贪得无厌的媒体的介入时,因为错误免罪所带来的污点将会被放大到十倍,同时由于大量的错误定罪被揭露,从而导致制裁体系削弱甚至崩溃失灵。同时,有一点我们不能忘的是,美国民主的参照点是陪审团,而不是媒体,首先要做到的是应由衷地赞美美国陪审团的荣誉,因为她是美国民主的坚实的防御和保障,是个人荣誉和公民美德的集合体,因此我们需要保护她,并且珍惜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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