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原则(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具体到确定国籍的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也符合国籍冲突解决原则“软化处理”的潮流,即摒弃传统冲突规范中仅给定单一的“硬性”连结点的方式,增加连结点的数量,设立补充性连结点。即无论是在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国国籍还是在没有任何国籍的情况下,都可以先看当事人的住所地在何国,从而适用其住所所在国的法律作为其属人法;如果当事人没有住所的,则适用其居所所在国的法律作为其属人法;如果当事人无居所的,可以适用其主要活动中心所在国的法律或者适用当事人实际滞留地的法律作为其属人法。在冲突规范中有先后顺序地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法官可根据具体情况从中选择一个以确定准据法。这样既可以避免只规定一个连结点所导致的绝对性,又可以避免法官不加限制地肆意裁判。最后,如果上述均无的,则可径自适用法院地法作为其属人法,以此作为补充性连结点。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逐步得到了各国国际私法的普遍确认,成为国际私法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则。所谓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当事人自己选择其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的有效性。
但就目前来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普遍适用的领域仍然主要是合同领域和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还未普遍适用于国籍确定问题上。但这一尝试不仅可以有助于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还顺应了国际私法中人权保护的思潮。当今国际社会,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以人为本的理念被人们所接受,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开始关注法律选择的后果是否有利于实现案件审理的公正。通过在传统冲突法框架内渗透实体正义,或者改革选择规则以实现实体政策目的,使得国际私法领域越来越多地打上人权保护的烙印。 况且最终无论是法院判决还是仲裁裁决都有赖于当事人的承认与执行,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就更显重要。
因此,在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国国籍或者没有任何国籍的情况下,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即看其愿意在哪个国家建立一个永久的家,然后将该国法作为其人身关系的准据法。当然,当事人利用选择国籍和属人法进行法律规避的情况要予以排除。
(三)参照当事人父母国籍或住所原则
现今讨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问题时,大多只关注当事人本身的情况,却忽视了另一重要的群体——当事人的父母。但是,要知道绝大多数人固有的国籍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都与父母相关,影响因素要么是父母的血统,要么是父母将当事人生于何地。因此,当事人父母的国籍或住所对于确定当事人人身关系的准据法意义重大。况且当事人无国籍或无住所并非等于其父母也一定无国籍或住所,而通常情况下,自然人对其父母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是知晓的,不存在适用上的不公正。又因为当今国际社会仍然以男权社会为主流,故在适用参照当事人父母国籍或住所原则时,需首先考虑其父亲的国籍或住所,其次再考虑当事人母亲的情况。
将当事人父母的国籍或住所等作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辅助连结点,即在当事人出现国籍冲突,其本身又无国籍乃至住所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其父母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作为当事人的属人法。即使在当事人具有多重国籍,但当事人更多的是生活在其父母的国籍国或住所地国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该原则,以便适用当事人熟悉的法律制度,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结语
国籍使个人在国际私法上有所归属,使其得到国籍国的保护并享受国际私法赋予的各种权益。因此解决国籍冲突务必要平衡各方利益,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先。为了尊重公民的迁徙自由等基本人权,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国籍法都面临着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的问题,以适应当代国际社会各国人员交往日益频繁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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