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人道法在国际秩序中的作用(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二)国际人道主义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适用的措施
  笔者认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应当做出如下努力来维护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的实施。

  1.发挥主权国家的作用,加强人道主义合作
  对于人道主义法来讲,只有卷入冲突的所有各方都正式受到其基本原则的约束,这些原则才可能真正在实践中得到维护和适用,才可能真正发挥有效的作用。
  人道主义法从其基本原则上讲,既未限制国家镇压内乱的基本权利,也未限制国家的审判和处罚权,更未限制国家对形势的恶化或衰退做出判断的权利。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国家能够通过对军队进行人道主义法的教育、训练,从战术层次对平民和不实际参加战事人员提供应有的人道待遇;国家能够将人道主义法基本原则纳入战役和战略考虑之中,从而根本改善整体人道主义状况;国家更有充足的能力和权力进行人道主义救援和协调,并接受来自国际的救援行动。在国内武装冲突中,来自国际的救援和干预都应在不损害国际法赋予国家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谋求人道主义法基本原则的普遍适用,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出于大国利益或其他考虑罔顾甚至侵害主权国家的根本利益,鼓励不满的民族组织肢解主权国家,将会给地区的和平及稳定带来无法估量的严重后果,最终将严重破坏人道法原则的适用。不可否认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国际救援的作用是积极的。但是,公正、有效的国际救援及干预行动必须排除大国或国家集团的战略利益考虑。
  2.发挥国际红十字会的作用,增强人道主义监督
  国际红十字会这个非政府组织被公认为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它的基本原则是中立、公正和独立。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发生后,国际红十字会一般充当的是救援者的角色,为在战争中受伤的平民送去医药物资等生活必需品。笔者认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在人道法的适用上预防比治疗更有效,在发生人为的灾难后救助自然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在于对这种人为灾难的预防和事前控制工作。
  日内瓦四公约授权指出,国际红十字会可以在国际性、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活动,在共同第3条中规定:公正的人道主义团体,如国际红十字会,得向冲突各方提供服务,类似的规定在《第二附加议定书》也有涉及定。国际红十字会的“服务”可能只是建议或救援,但是由于它的中立性,不会使内部武装冲突国际化,因此更容易为冲突方所接受。
  当武装冲突爆发时,国际红十字通知所有成员方,提醒他们可适用的人道法规则所规定的义务,提供一个开始就遵守法律展开对话的基础。《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第2款规定:冲突之各方应进而努力,以特别协定之方式,使本公约之其他规定得全部或部分发生效力。国际红十字会作为中立的第三方,通过帮助冲突各方签订特别协定,促使冲突成员方明确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从而遵守人道法的实施。此外,国际红十字会在促成单方面声明上起着重要作用。单方面声明是武装冲突的某一方领导明确表达遵守人道法规则的使命,这种声明毫无例外地涵盖了宣誓使命、共同第3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可以使其下属知晓法律并遵守它们。

  三、结语

  任何一个国家发生了内部武装冲突,承担了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条约义务的交战双方都不能因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性质而拒绝适用国际人道主义法。共同第3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任何缔约国都有国际法上的义务,在主权不受损害的前提下适当接受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等外部监督机制,并根据本国情况,采取相关的各种国内立法措施,来保证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的适用,保护武装冲突受难者。
  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对国际人道主义法适用发展领域扩展的分析,我国的国际法律工作者应致力于对国际法与国际人道主义法在新世纪的发展动向进行深入的研究,谋求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对完善的国际人道主义法适用机制,谋求最大限度地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受难者,谋求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实现所承担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公约义务。总之,面向未来的中国应更积极地利用国际人道法,促进国际和平与发展这一人类共同事业,为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法律新秩序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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