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公开(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公开制度的构建

  如何构建仲裁裁决的公开制度呢,根据上文,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个方面着手:
  第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则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立即公开,因为双方的同意所导致的裁决的公开不会侵犯双方当事人的合同选择。国际商事仲裁的整个过程都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和选择,那么在他们愿意的前提下立即公布裁决也不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好的影响。有些案件中,国际商事纠纷所涉及的内容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敏感而需要保密,还有,并不是所有的人选择仲裁都是因为仲裁的保密性,所以说,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立即公开仲裁裁决是不会造成什么不良的后果的,相反,可以给我们研究国际商事仲裁的专家和学者提供最新的资料,从而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
  第二,每个月公布一次隐去了当事人信息的仲裁裁决。为什么要隐去当事人的信息呢,这是因为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仲裁作为他们之间争议的解决方式很可能是因为仲裁具有私人性,仲裁的私人性使得当事人的信息得以保密而不会被泄露,从而避免承担更加不利的后果,例如,如果一家上市公司与另一家上市公司产生纠纷,如果被泄露出去的话,可能两家公司的股价都会狂跌不止,这将影响这两家公司旗下很多职工的就业问题,如果隐去了他们的信息,普通民众无法了解这些信息,就避免了公司的大起大落。那仲裁裁决作出之后立即公布不好吗?我个人认为,如果仲裁程序完成裁决做出后立即公布也是不妥当的,因为如果立即公布,即使隐去了当事人的信息,别人也很容易就能从近来经常出入仲裁机构的人员中联想到裁决所涉及的当事人,负面消息可能大范围传开,这与不隐去当事人信息公开导致的结果是一样的,最终结果就是大家对仲裁的不信任,仲裁事业日渐衰微。
  第三,每年年初原文公布上一年度所有的仲裁裁决。为什么这个时候又是要原文公布呢,笔者认为,原文公布体现了对当今社会所追求的公正价值的认同,也适应了法治时代人们对透明度的要求,如果一个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有心悔过自新的话,那么在仲裁案件结束后的一年时间里他将有很多的时间来消除仲裁裁决的公开可能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在这个资讯瞬息万变的时代,人们都是健忘的,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大部分很少关注你一年前做过什么,往往都是关注你最近在做什么,如果在仲裁案件之后的一年里当事人没有在出现过仲裁案件所体现的问题,那么自然能够赢得其他人的信赖。换句话说,一年后原文公布仲裁裁决也不会对当事人造成很大的不利影响,但是原文公布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很有利。
  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当仲裁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国家机密,个人敏感信息(如性骚扰案件)时,如果原文公布,将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更愿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因为仲裁相对于审判而言私人性要强得多,他们更希望将这些信息保密。这时候,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机构在作出仲裁裁决的时候就不要提及这些信息,因为大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都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机构在仲裁裁决中写明推理过程等详细信息,反过来,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裁决中不能出现哪些信息,这样,即使一年后,这些裁决被原文公布也不会造成什么损失。
  第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时仲裁裁决立即公开。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仲裁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例如有关公众健康和安全,则仲裁机构应当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立即公开,而不受仲裁保密性的限制,也不能延期公开,因为公共利益关系重大,必须及时告知公众,以免公众利益受到损失,产生不利后果。如何判断争议事项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各国有不同的标准,但是不能把公共利益的范围过于扩大而破坏仲裁保密性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的便利和好处,目前体现的比较明显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可能就是涉及了一连串的法定索赔的案件,这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但是可能有些人不太了解仲裁的相关情况,如果及时公布仲裁裁决就可以使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满足特殊证明条件之下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公开。前述公开方式都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主动公开仲裁裁决的情况,如果仲裁机构本身不愿意主动公开裁决或者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反对而没有公开裁决,法院的命令或政府机构的行政命令可以要求公开裁决,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为了维护仲裁的独立性,必须满足以下特殊证明条件,其一,要求强制公开仲裁裁决的机构必须证明其所需信息的必要性,即法院或政府机构的后续行为必须以该信息的确定为基础,如果可以其他信息作为代替也没有必要强制公开仲裁裁决;其二,证明需要从仲裁裁决中获得的信息是从其他途径都无法获得的,希望强制公开裁决的机构必须必须证明其已经尽了一切努力,但都无法获得其所需要的信息,而该信息只存在于仲裁裁决中。至于这两种证明条件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有需要强制公开的机构和作出该裁决的仲裁机构共同决定。

  四、结论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各国和各仲裁机构对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公开大致采取了已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性做法,但是,他们都没有就构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公开制度作出具体的规定,本文在总结公开仲裁裁决原因的基础上对构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公开制度作了尝试。
  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立即公布仲裁裁决,每月公布隐去了当事人信息的仲裁裁决,每年年初原文公布上一年度的所有仲裁裁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时立即公开仲裁裁决,满足特殊证明条件之下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公开,这些共同构成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公开制度,这一制度既可以促进国际商事仲裁本身的发展,也可以进一步繁荣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研究,同时对国际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也有推动作用,同时也不会减损国际商事仲裁的私人性的价值。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公开制度的构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值得我们的仲裁机构加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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