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公海航运安全中的国际合作(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四、在公海航运安全中运用国际合作原则存在问题的解决途径

  笔者认为,鉴于公海航运安全这一国际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国际合作存在的一些困难,解决方案应该是要循序而渐进的,但目标必须明确。我的建议包括三点:
  (一)建立起诉和审判海盗、海上恐怖组织等的嫌犯区域中心

  这是相比较最容易实现的方案,也是最紧迫的、应该最先实行的方案。目前已设立的国际司法机构主要包括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刑事法院,这些都无权直接对危害公海安全的嫌犯做出审判。国际法院只受理主权国家之间争端,没有刑事管辖权,不能审判个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只限于《公约》所在缔约国,且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做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而对国际刑事法院来说审理案件范围只限于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并不包括海盗或海上恐怖主义等行为,即使它考虑扩大其管辖范围,把海盗或海上恐怖主义包括进来,也还存在问题,那就是中国、美国、俄罗斯、日本等打击海盗或海上恐怖主义的主要国家由于包括政治的各种原因至今反对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以及缺乏一支国际警察队伍来执行命令。我建议可以在海盗或海上恐怖主义多发地带的某个国家建立该中心。该机构应在各国协作下由联合国授权设立,并参照国际维和部队的做法建立一支独立于其他组织或国家的警察队伍。
  (二)建立公海航运安全机制
  与此同时,要尽快完善公海安全航运国际法律制度,并适应国际秩序的以下要求:
  1.尊重国家主权权利和国际法律秩序的安全价值;
  2.要明确国际合作与公海航运安全的含义与联系;
  3.明确、规范管辖权及行为方式,充分发挥现有国际法律体制作用;
  4.出台一个全面保护公海航运安全的国际公约,使其有法可循。具体步骤是:一要设置缔结程序;二要规范公约内容;三要设定生效条件。
  当然,鉴于现实实践当中的各种困难,可以先临时建立一个地区性多国协议打击海盗和海上恐怖主义等,目前虽然多国已经展开打击海盗的联合行动,但是由于参与国大多是海上贸易强国或海上军事强国,本土远离索马里海域,他们付出的成本很高但效果不佳,如果能够在亚丁湾等海域建立地区性打击海盗和海上恐怖组织的框架协议组织,可以在短时间内对海盗和海上恐怖组织形成震慑,维护公海安全。
  (三)从源头上解决公海航运安全问题
  即营造一个公平、合理、和平、有序的国际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只有国际社会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真正一视同仁地推行人道主义,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改善公民生活,公海航运安全问题才有可能真正解决。
  具体如何实施,笔者有一个构想,就是由国际组织和各主要航运大国牵头,筹措一笔资金提供给像索马里那样的国民多主要是由于国内经济状况恶劣而参与海盗活动或海上恐怖主义的国家,然后由国际组织督促这些国家建立既能维护公海航运安全又能取得一定收益的服务机构。如此一来,一方面,给海盗与恐怖主义多发地带的有关国家国民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来源,使他们能靠诚实劳动获得收益而不必参与不法活动。另一方面,得到收益的这些国家也会自愿参加到维护公海航运安全的国际合作当中,给那些海上恐怖主义者和顽固的海盗以更大的震慑,使其投鼠忌器,不敢肆意而为。这是一个各方获利并且能很好维护公海航运安全的方法,也能很好地体现出国际合作原则在公海航运安全上的重要作用。

  五、结论

  正如前面所述,维护公海航运安全必须依靠广泛的国际合作,建立互信、共赢的安全合作机制。我们必须认识到安全是综合的安全、是合作的安全,并非是单纯依靠军事扩张(如增强海军力量,加强海防等)、制度建设(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国际海事组织,其它非政府组织的建立等),观念认可(如树立统一的海洋安全观等)之中的某一力量就可以解决的。主权国家,相关国际组织,甚至个人等国际行为体应以共同的安全理念为指导,在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基础之上,以全球的和平发展为共同安全利益,结合军事、制度和观念文化等多元手段来实现国际合作,充分发挥国际合作在治理公海航运安全威胁过程中的作用。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