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三、健全我国关联企业中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立法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应该对从属公司全权人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在全面分析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内立法之不足,针对关联企业及其从属公司的债权无问题谈一下自己的一些观点。
(一)事前防范措施
1.公司投资状况公开化、透明化
根据公司法之规定,公司可向其它企业进行投资,法律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成为对投资企业债务连带责任的相关出资人。其规定对于活跃资本市场,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以及提高资金利用率等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公司转投资行为也增加了公司债权人的风险,转投资改变了股东的目的,同时也减少公司的控制资金数量,并且有效降低了公司的偿还能力。此时,银行债权人、企业交易方,均会误以为公司的实际资本非常的雄厚,很可能会陷入利益难保的陷阱中。因此,本文认为应该通过制定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来保护关联企业债权人利益,至于公开的内容,应该是有所选择的,并非凡是可能影响到第三人利益的都应该公开。这样不但增加了运作成本,同时也使公司的商业秘密大量泄露。
2.严格规范关联企业的担保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对外担保问题做出了规定,公司可为其关联方作担保,但必须股东大会通过,被担保股东不可参加该项表决。这是立法的进步,它对于保障债权人利益是有利的,减轻了债权人存在的风险。但本文认为此制度仍有待完善,在现实中,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常会利用其影响力,左右着股东会的表决,使其表决公正性值得怀疑。而且在担保方式中,保证是通常的方式,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而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担保人可能出现相似的危机或是向其它关联方转移财产,以逃避担保责任。因此,在此规定中可以将担保的方式限定于抵押和质押两种方式,由于优先权的存在,可以避免担保人无力偿还,从而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
3.建立完善董事责任制度
公司法之规定,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监事以及高管人员,不得擅自利用自己的关系对公司利益进行损害。违反上述规定,并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在董事责任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其只是一种宣誓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不具有适用性,应该将此转化为具体的法定义务条款。
董事在下达管理指今时应该尽一个正直的,负有责任心的企业管理人的谨慎义务,否则应该作为连带债务人对从属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谨慎义务应该明确规定具体的标准,若对是否违背谨慎义务有争议,则由控制公司的董事承担举证责任。使之更好的适用。董事管理公司事务致使第三人遭受损失时,董事与公司共负连带赔偿责任更适合现在公司发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