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公益性事业单位中的政府责任(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三、重构政府责任的几点建议
市场始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手段,发展公共服务事业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中,政府如何利用市场规律完善我国公共服务机制,政府如何发挥其在公共服务民营化进程中的应有责任,是关系到我国公共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公益性事业单位中政府责任的表现形式
根据政府在公共服务中应发挥的作用以及确保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其责任的表现形式应有:监管和调控、保障基础服务供给、主动补充以及财政扶持几种形式。
1.监管和调控
政府责任首先应表现为监管和调控责任。公共服务的性质特殊,它关系着一个国家的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后资本来源多样化,尤其是社会资本的进入,必须由政府作为公正的第三方进行监管和调控,一方面能有效保障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能尽可能的克服市场带来消极作用,只有将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结合起来,才能使公益性事业单位健康有序的发展。
2.保障基础服务供给
公益性事业单位是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之一,涉及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基础服务的供给,政府仍然有责任予以保障。市场不是万能的,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优势作用的同时,也要对一些基础性服务有所保障,诸如义务教育等基础性服务,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要保障适龄儿童都得到平等的义务教育,政府仍然要发挥主要作用,因此对于类似的基础性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要予以各方面的保障。
3.主动补充作用
根据中央文件对事业单位的分类,对于完全属于公益服务类的事业单位,仍可以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细化为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公益服务为公益一类,以及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为公益二类。对于可部门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政府仍要承担主动补充责任,因为市场的波动性可能会导致部分服务提供的短缺或终止以及公共服务的不均衡,政府积极补充市场调节的空缺是确保保障公民得到持续、平等的公共服务服务的重要保障。
4.财政扶持
政府财政支持是由公共服务的公益性质所决定的。公共服务具有普遍的服务性以及低利润等性质,所以对于从事公共服务的市场主体,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政府在财政税收上要予以一定的扶持,以保障服务主体自身的合法利益。例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都是政府在民营化中的责任表现。
(二)我国政府责任重构的几个方面
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后,事业单位以独立的组织形式和管理结构独立承担公共服务的提供,重新构建明确、合理的政府责任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在改革后保持平稳发展的关键之一。
首先,法律规制制定的引导责任。公共服务作为政府的一项职能,公益性事业单位鼓励社会资本的进入,仍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因此,政府改革后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中的首要责任,就是制定法律规范,对社会资本的进入等相关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并根据规范对公益性事业单位中的社会资本进行正确地引导。
其次,明确分工职能的责任。事业单位改革后,多元化资本投入以及法人化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将政府的决策职能与执行职能进行分离,使得事业单位真正独立承担应有的责任。因此,政府不仅要明确自己的职责,更要划分多主体的权力界限。
再次,公正监督的监管责任。社会力量参与到公益服务中来,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主体和资本,这就使得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处于平等地位,由于利益的不牵涉行,政府、国家可以成为客观的监督者,在公益性事业单位中发挥公平、公正的监督职责。
最后,必要补充的参与责任。市场有其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所以,对于市场供给出现缺席、供给不足以及供不应求的情形时,政府要积极负担起补充责任,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后,政府无论是作为唯一投资者还是投资参与者,都要肩负起切实保证公共服务的全面、充分和持续供给的责任。
四、结语
我国此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经过多年酝酿,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将成为独立自主的公共服务提供者,但是由于公共服务的特殊性,政府仍将在事业单位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相对于以往的政事不分,以行政管理模式覆盖事业单位的模式将被取代。政府如何确定自身定位和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将有利于确保改革后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健康有序的发挥其应有的公共服务功能。
下一篇:试论中国基层民主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