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三、国内法层面的国际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很多情况下,国内需要从国际法的原则、规则中得到补充,才能够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例如,贸易、投资、人权保护等多个概念原则,都是国内法吸收的国家法上的概念和制度。尤其随着全球化的深化,国际法对于一国国内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然而,各国对国际法和国内法价值的态度不同。首先,由于各国的文化、历史传统的不同,有的国家重视国际法,例如荷兰,其坚持与国际法条约相抵触的国内法,包括宪法无效。而有的国家则重视国内法,比如国际法发展初期,很多国家坚持“主权至上”“绝对主权”的观点。其次,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也直接导致了对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态度的不同。每个国家都有具有本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尤其在各国宪法中,对于国际法的适用有着完全不同的态度。最后,各国的法治程度的不同也影响着对国际法和国内法态度的不同。法治相对较为发达的国家,会更多地重视国际法的问题,并将其纳入国内法治的轨道中来,使国际法在国内立法中规范成体系地运作起来,逐渐形成比较一致的国家实践。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国际法如何在国内适用值得我们讨论。
  第一,国际习惯法规则在国内的适用。就在国内法秩序中适用国际习惯法规则而言,尽管各国实践不一,但大体上都是将国际习惯法纳入本国国内法体系中来。譬如在英国,所有国际习惯法规则或者至少是被英国所接受的国际习惯法规则是英国法律的一部分。在德国,根据德国1949年基本法,国际法之一般规则是联邦法律的组成部分之一。这里的国际法一般规则指的便是国际习惯法规则。除此之外,在法国,根据1946年的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法国依照传统精神遵守国际法。
  而对于习惯法规则与国内法的效力问题。有的国家通过宪法规定,如果本国的一般法律与国际习惯法相抵触,国际习惯法优于一般法律。还有一些国家则委托本国宪法法院对其进行审查,保证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不得通过。除此之外,有些国家则用司法判例来规定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地位和效力。
  第二,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而就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而言,各国都有自己的特色。第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样的条约在该国能以国内法适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方式,但基本可归结为两种,一种是采纳,即不经过专门的立法机关和立法程序,将该国际条约自动纳入国内法体系中而直接生效;另一种方式是转化,即通过国内立法机关将国际条约转化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而生效。
  这些在各国又有不同的特色。比如在美国,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了:“在美国的权利下缔结的一切条约,与美国宪法和根据该宪法制定的法律一样,都是美国最高的法律”。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美国的条约与其国会制定的法律具有相同的地位。但美国的“条约”并不是指国际社会中的所有条约,而是指美国总统根据国会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并在出席参议院三分之二议员同意的情况下,所缔结的国际协定。

  四、中国实践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对于国际条约的态度是国际条约优先,但保留的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以及《海商法》均能够看到类似规定,但是这些立法只适用于特定的领域中一般得规定了国际条约的适用,并没有特指具体条约的适用,故而是有中国特色的适用。
  而对于国际习惯而言,法条中“国际惯例”是否应该理解为国际习惯法?学者们对此有很大的争议。本文认为,该“国际惯例”不仅应该包括国际习惯法,而且还包括由实践确定的国际商事惯例等。只有这样,才能来弥补中国在立法上的不够完善。当然,在具体适用法律上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针对具体的国际国内法律来进行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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