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际法的“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研究方法之争(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二、国际法方法论
马尔蒂·科斯肯涅米在《国际法理论和原则》中论述了“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就论证国际法的理论和原则产生的争论,这必然会影响到国际法方法论的应用,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而理论和原则直接指导着国际法方法论的执行。笔者认为《国际法方法论》一文贯穿着“自然主义国际法”方法论和“实证主义国际法”方法论之争,科斯肯涅米指出国际法方法论有规范性和具体性之分,规范性包括正义规范性和渊源规范性,具体性则涵盖社会学、政策导向、工具主义和法律工程学等领域。文章最后主张两种方法的相互融合,采取折中主义的办法,结合两种方法论的优势形成的方法论才会使论述国际法的法律依据富有说服力。
正义的规范性是指要重新回归正义、神的意志或者假设国际社会的需要和价值观、或者人类应该享有的权利(如人权),这显然是“自然法”的思想,但是往往较为抽象,无法具体言明人类应该享有的权利的具体含义,而且不同的国家在国际交往时会根据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决定自身的正义理念、需要和价值观。这显然会造成国际法规则的随意性,一国按照本国的意志和利益实施的行为在他国看来很有可能是违背国际法的。尽管国际社会就国际正义、人类享有的权利有着一定的共识,但是“自然法”的不足之一在于概念的模糊性,这很容易造成国际法理论依据的分歧,削弱论据的说服力。而作为补充,科斯肯涅米提出渊源规范性的命题,这是对于正义规范性的补充,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其他辅助性法律渊源,笔者认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作为主要的国际法渊源,清晰地指出国际法的规范依据,这是正义规范性的具体化和补充。国际条约规定了缔约国应当遵守的国际法规则,具有约束力。如科斯肯涅米所言,国际习惯是国家在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习惯性实践,而任何时间都必须包含同意的方面——法律确信,法律确信的存在保证具有规范性效力,国际法论据的约束力得到更明确的保证。然而,科斯肯涅米也指出渊源规范性存在的问题,这让论证更加的严密。
就具体规范性而言,它凸显了“实用主义法学”对于国际法方法论的影响,如国际法与社会学的结合,运用社会学原则理解国际法的论据,而以政策为导向、工具主义和法律工程学的理解模式扩展了证明国际法依据说服力的途径。笔者认为美国以政策为导向的国际法模式体现了美国的实用主义文化,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国际法学者在争端解决中更好地捍卫美国的国家利益。但是在科斯肯涅米看来,工具主义则是减少了法律的规范性效力,因而它容易瓦解成为现存制度性权力宣传的工具。笔者觉得这种担心也是存在的,因为国际法在工具主义下会成为一国实现其国家利益的法律工具,而不再是维护国际法律体系的统一和稳定,坚持法律的工具化,那么国家在实施国家行为时完全可以不顾及国际共识、他国的国家利益和国际体系的完整性。对笔者而言,国际法规范性的工具主义会导致国际法规范理解的简单化,国际法规范不只是用来维护本国的利益,还要促进全世界的和平稳定和人类幸福,单纯采用工具主义显然会片面地将国际法视为维护国家利益的手段和国家意志利益的体现,这与《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也是背道而驰的,国际法方法论模式的选择应当对这种方法论的解释予以警惕。
在文章的最后部分,科斯肯涅米提出了折中主义的观点:国际法依据的原则方法——一个集中于规范性,一个集中于具体性——都不能胜过另一方。二者需要彼此结合在一起,才能让国际法方法论论证的依据更具有说服力。对二者的关系而言,正义规范性的方法论在实践中会遭遇到困难,分歧的理解和主张只能让国际法体系更加复杂化,渊源规范性弥补了前者的不足,但是就如何解释其约束力上仍然无法自圆其说,具体性则是结合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突出实用主义的作用,将国际法的理论依据与国际社会的现实相结合,为正义规范性和渊源规范性寻求国家实践的支持。理论和实践本身就是相互渗透,单纯地沉浸于理论而不能直面国际社会的现实,或者以本国的偏狭理解固执地执行工具主义,这都不能够充分地建立国际法的方法论。
三、结语
总而言之,科斯肯涅米的《国际法原则和理论》和《国际法方法论》论述的问题相当广泛,涵盖国际法的普遍性、国际法的约束力,国际法的理论冲突和国际法的方法论选择等问题。作者从宏观的角度概述了这些问题的发展史和矛盾的焦点,直陈国际法理论存在的争论问题,这也为国际法方法论的论述进行良好的铺垫。然而由于国际法理论和原则的争论仍然没有结束,那么关于国际法方法论的理解也依然存在争议,科斯肯涅米最后提出的问题也仍然需要发展的国际法理论予以进一步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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