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WTO法律框架内的人民币汇率补贴问题研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最后,人民币汇率安排不满足SCM协定对专项性的要求。即便人民币汇率制度被认定构成财政资助并且对中国的出口企业授予了利益,但是若只满足这两个条件,该问题并不受SCM协定的约束。SCM协定所认定的补贴构成要件要求,构成一项补贴还需这一补贴具有专项性。SCM协定中所认定的专项性是指政府的财政资助将利益输送到了某一特定企业或特定产业或是某一特定地区。因此,若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提供到了经济的所有领域,就无专项性可言,因而就不能构成一项补贴。SCM协定第3条禁止以出口实绩或者进口替代为条件提供补贴,因为这两种方式的补贴本身具有专项性。美国认为如果中国企业不出口就不能从被低估的汇率中受到利益,因而满足专项性要求。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具体实践以及SCM协定有关规定中均认为,若认定一项补贴是否取决于出口实绩需要具体分析补贴的事实以及补贴与促进出口的关联程度。而美国仅仅针对中国出口企业收汇后将外币兑换回人民币并不能直接得出所谓的补贴具有专项性的结论。


  三、应对人民币汇率补贴论的相关对策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不断对人民币汇率施压,企图在WTO法律框架内对中国采取反补贴措施,迫使人民币升值等一系列措施给中国的汇率制度安排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在当前形势下如何应对西方国家对人民币汇率的指责以及有可能采取的相关法律措施,为保障在纷繁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下我国汇率安排的平稳运行,推动我国汇率改革稳步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西方国家针对人民币汇率问题拟采取的措施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通过IMF认定人民币汇率安排存在操纵行为或者与IMF监督下的汇率水平存在严重偏差。这样就等同于中国对出口企业提供了补贴,进而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或者国内反补贴法采取反补贴措施。因此,我国可以从以下两方面采取措施,挫败西方国家欲通过反补贴措施解决人民币汇率问题的企图。
  首先,避免IMF做出人民币汇率安排存在操纵行为或者与IMF监督下的汇率水平存在严重偏差的认定。由于IMF有权对各国的汇率政策实施监督,监督的方式就包括了会员国与IMF进行磋商。但是会员国通常会以本国政治、经济的突发状况来推迟常规磋商,而特别磋商却又鲜有提起,即便提起特别磋商也通常会不了了之。我国也可以在遇到有关汇率操纵等问题时通过正当理由推迟与IMF的磋商,避免IMF对人民币汇率采取措施。即便我国与IMF启动了磋商程序,由于认定汇率操纵需要认定一国汇率政策具有主观上的操纵意图,而这种主观意图往往复杂多样最终难以认定。此外,认定汇率严重偏差也存在种种技术和操作障碍。因此,IMF明确认定人民币汇率构成汇率操纵或严重偏差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其次,避免WTO做出人民币汇率构成补贴的裁定。西方国家若通过IMF认定人民币汇率被操纵或存在严重偏差,就将进一步将人民币汇率问题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裁定。而人民币汇率并不构成WTO所规定的财政资助,也不在SCM协定的例示性清单中,因此西方国家欲通过WTO对人民币汇率采取反补贴措施,具有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
  最后,遏制西方国家通过国内法对人民币汇率采取反补贴措施的企图。在西方国家中,美国的反补贴立法相当完善,特别是提出了一系列针对人民币汇率的法案。要应对美国针对人民币汇率可能采取的各项国内法措施,就需要从以下方面作出努力:(1)积极游说,向美方阐明其国内立法等行动不但会影响中美经贸往来,而且不符合WTO与IMF的有关规定;(2)由于我国货币安排涉及到国内经济的方方面面,美国若对人民币汇率开展反补贴调查就需要展开全面复杂的调查工作,我国应积极应对,使其有限的政府资源难以完成此项艰巨的工程。(3)若美国有关当局对中国出口企业以汇率补贴为由采取反补贴措施,我国企业应充分利用美国国内的司法救济途径,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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