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钓鱼岛的主权归属(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2.中国的观点
  中国认为:第一,在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方面,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中国认为大陆架的确定方式既包括200海里大陆架标准,也包括自然延伸标准,且以自然延伸标准为主;第二,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应该根据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认为中日不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中断了中日东海大陆架,是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分界 ;第三,关于大陆架的划界原则方面,中国坚持“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中国主张在东海海域大陆架划界应该依据自然延伸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达到公平的目的;第四,在钓鱼岛能否享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方面,中国认为钓鱼岛无法维持人类居住,不应该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3.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实际情况
  (1)首先,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沿海国大陆边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如果不到200海里,可以扩展到200海里处;如果超过200海里,可以延伸到不超过350海里处,或不超过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处。
  大陆架的划界不仅包括200海里标准,也包括自然延伸规则。因此,钓鱼岛群岛不属于日本。
  (2)其次,关于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根据对冲绳海槽的实地调查发现,冲绳海槽与其两侧有完全不同的地貌和地形特征。冲绳海槽地貌以构造型为主,沉积堆积为辅,不同于堆积沉积型的平坦陆架,也不同于洋壳型的洋脊海盆。 而冲绳海槽则是大陆地壳向海洋地壳的过渡带。因此,冲绳海槽是两国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
  从以上的资料我们可以得出冲绳海槽中断了中日东海大陆架,是两国大陆架的分界,也就是说中日不共大陆架。
  (3)关于大陆架的划界原则。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根据“自然延伸原则”还是根据“中间线原则”,国际法院对此已有过判例。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国际法院指出:“国际法赋予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系基于沿海国对陆地的主权,它的存在是根据事实从开始就有的……。简言之,这是一种固有权利。行使这一权利,既不必经过任何特别的法律程序,也不需要履行任何特别法律行为。” 由此可见,国际社会对于大陆架的划界原则坚持的是“自然延伸规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认为大陆架的划界标准包括200海里标准和自然延伸标准,而非像日本所坚持的200海里标准,另一方面这两个标准不是处于同一地位的,因为200海里标准是在大陆架不满200海里时所适用的标准,所以自然延伸标准应该是主要适用的划界标准。
  (4)关于钓鱼岛能否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方面。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从以上分析得出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日本单方面的主张是违背国际法的,也是违背历史的。

  三、解决钓鱼岛争端的方式

  日本不享有钓鱼岛的主权,尤其在1969年发现钓鱼岛附近海域蕴藏着丰富的石油资源后,更是篡改历史,宣称其拥有钓鱼岛的主权,近来频频与中国在钓鱼岛问题上发生矛盾与摩擦。那么,如何解决这种争端呢?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日本对于钓鱼岛争端的处理方式告诉我们一味地从历史和国际法角度阐述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对于我们解决钓鱼岛问题的作用不大,而用双边方式解决或者等待日本有朝一日主动承认钓鱼岛主权归属于我们也是非常危险的。笔者同意加强在钓鱼岛争议地区的军事存在,武力维护国家主权这个观点。 为了维护国家的领土安全,我们的主张应是在和平解决的基础上,不放弃使用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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