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分效力
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缩减,仅具有划界基点的部分效力,这主要是基于海洋划界中的公平原则的考虑而产生的。在实践中主要包括如下两种情况:
1.半效力。半效力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离岸岛屿,是相对于全效力而言的,产生原理是海洋划界中的公平原则。具体操作是:将该岛屿赋予全效力,以其为基点划定一条中间线;其次在假定该岛屿不存在的情况下划定一条中间线;最后将所得的两条线取其中间线作为最后的海洋划界的界限。1984年由国际法院判决的美加缅因湾海域划界案中就赋予了加拿大的新斯科舍半岛外的海豹岛和泥岛以半效力,以求公平划界。
2.飞地化处理。飞地化处理换言之即仅允许岛屿拥有一定的领海,但不能作为海洋划界的基点。该情形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中区岛屿和部分的远洋岛屿。前者主要指位于海洋划界两国海岸中间线或附近(通常情况下距离中间线12海里以内)的岛屿,后者则主要指远离两国中间线,距离本国较远,靠近他国海岸的岛屿。1968年南斯拉夫的三个典型的中区岛屿(亚布卡岛、佩拉格鲁希岛及尤卡拉岛),鉴于公平原则,在与意大利大陆架划界协定中,不以这三个岛屿作基点,仅允许它们拥有12海里的领海。此外,澳大利亚三个无人居住(岛屿博古、达乌安和赛拜)因距巴布亚新几内亚较近,划界中将他们作为巴布亚新几内亚的“飞地”,仅允许拥有3海里范围的领海,不允许其做为基点。
(三)零效力
所谓零效力即指在海洋划界时某些岛屿不具有任何效力,可以不予考虑。实践中岛屿具有零效力的主要可以分为如下两种类型:
1.存在主权争议的岛屿往往在海洋划界时赋予其零效力,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不考虑该岛屿的存在。这主要是由于争议岛屿主权归属不明,若在海洋划界时将该岛屿纳入考虑范围,不仅会影响海洋划界的进展,同时也会影响当事国的相关利益。伊朗与阿联酋在1974年的波斯湾大陆架划分协议中,将双方都存在主权争议的阿拉木萨岛赋予零效力。
2.不存在主权争议的岛屿,往往由于一些外界因素,经过海洋划界的双方协商或者第三方的介入裁决而被做零效力处理。通常情况下此类岛屿主要指无人居住的小岛或者地理位置较为便宜并不重要的岛屿。如沙特阿拉伯对其所属的距离本土较远的吉兰岛做零效力处理,在与伊朗的划界中将该岛视为不存在。
二、影响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的因素
经过上述对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类型的分析,不难发现,实践中影响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主要有如下几个因素:
(一)岛屿自身条件
岛屿在海洋划界中具有效力首要条件是其必须是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岛屿”的定义,此外是否适合人类居住也是区分岛屿与岩礁的重要因素。除此之外,岛屿所处的地理位置也是影响岛屿效力的重要因素。海岸岛屿和近岸岛屿通常享有全效力;中区岛屿一般赋予部分效力;远洋岛屿通常可以做零效力处理,也可赋予部分效力。若岛屿的地理位置处于重要的交通要道或者岛屿本身极具经济价值或战略价值,则能够影响到划界双方当事国的意愿。由此可见,岛屿的自身条件,尤其是地理位置对岛屿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二)海洋划界当事国的意愿
海洋划界当事国的意愿是影响岛屿效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影响主要体现在存在主权争议的岛屿效力问题上。国际法要求必须尊重主权国家的独立性和国家意愿。当事国对于争议岛屿的意愿直接影响着该岛屿具有何种效力。目前国际上通常赋予争议岛屿零效力,当然也不乏其他做法的成果案例,如“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海洋划界当事国若合意进行海洋划界,对于争议岛屿的主权归属也达成合意,则主要通过双方协商或引入第三方裁判来解决岛屿的效力问题,总之,海洋划界当事国的意愿对岛屿效力具有重要影响。
三、结语
海洋划界问题对于一个国家的管辖权范围和海洋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岛屿作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在国际法上有着重要的法律地位——岛屿制度。对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热点。本文基于相关法律、公约,对全效力、部分效力和零效力三类情况进行研究,并分析了影响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的因素,对于我国解决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