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侦查与审判中的电子证据问题初探(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四、审判阶段电子证据的审查问题

  (一)现行法律规制的缺陷
  1.缺乏统一的电子证据提取规则
  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电子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首先是从整体上看,这些法律规范并没有形成统一体系,散见于各法律规范之中;其次是电子证据的提取、质证的流程、规则很不健全,这突出表现为对电子证据提取和证明方案的缺失。立法的缺失加大司法实践中规范确立的难度,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电子证据具有隐蔽性和易篡改性,取证的随意很可能会遗漏或破坏关键的电子证据。

  2.电子证据原件与最佳证据规则的冲突
  最佳证据规则是指通过最原始的书证、记录等来证明一项内容的规则。该规则要求在审判中提供原件来避免错误的发生。对于电子证据来说,原始信息是一些无形的、虚拟的数据,如何确定和提供原件?如果无法解决这一问题,会对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产生巨大的影响。
  3.电子证据的脆弱性难以完整保管
  电子证据脆弱性,极易被污染。因为储存在计算机硬盘或其他载体内的数据和程序,不但可以人为的增、删、改,而且可能因设备自身问题或自然因素而遭销毁、更改或破坏,如果是处于主观故意,还可能不会留下任何修改过的痕迹。即便在取得电子证据后,如果保存不当,如硬盘遇水或磁盘接触带静电的物体等,都有可能对存储介质中的教据造成破坏。v
  (二)依法审查电子证据的设想
  1.完善电子证据的专项立法
  中国至今没有独立的证据法,只在三大诉讼法中对证据有专章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问题进行专门规定,承认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的证据效力,对计算机证据予以肯定,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vi
  鉴于法律规范十分的不完善,特别需要紧跟国际电子证据的立法趋势,积极借鉴国际电子证据立法上的成熟经验,加快我国电子证据的立法进程,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证据司法体系,从而为惩治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手段。
  2.规范提取电子证据的流程
  鉴于当前提取电子证据流程的缺失,提取活动缺乏规范法律规定的指导,有必要建立统一的电子证据提取程序:对电子证据的提取、现场勘查、设备勘查、电子证物保存、文书制作等都要建立统一的流程。同时建立勘查见证人制度,在勘查环节开始就应聘请熟悉电子技术的人员充当见证人,保证电子证据提取的客观性与可靠性;必须制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流程的文字备案材料,并注意提取证据涉及到存贮介质上文件的文件名、文件后缀、存贮位置等细节。
  同时也要建立电子证据审查制度。审查电子资料的来源,包括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过程等;审查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是否有伪造、篡改的现象;审查电子证据提取程序和所使用工具的合法性;审查电子证据与实施间的关联性。
  3、确立电子证据证明力规则
  笔者认为设置证明力大小的法定规则,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灵活审查电子证据,但可以为法官的证明评价设置一些建议性、指引性规则。
  一是不应当由证据类型来判断证明力大小;二是如果原件丢失,若证明取得方式合法有效,赋予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效力;三是已经公证或者固定化的电子证据,证明力优于未经审查的电子证据;四是有可靠系统或者第三方系统生成的电子证据证明力一般优于当事人双方提供的电子证据;五是由不利方保存的电子证据证明力优于有利方保存的电子证据。
  4、适用电子证据的要素
  (1)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可以运用正面确认和间接推断两种方法:正面确认,是指直接利用专门软件分析,恢复被破坏的数据模块,来鉴别电子数据本身的完整性。间接推断:则是通过分析和鉴别提取电子数据所涉及的计算机设备或软件的完整性来间接推断电子数据是否完整。
  (2)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指电子数据的形式以及收集、提取、保全电子数据的程序和办法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只有通过合法途径提取的电子数据才能作为数据使用。首先审查主体是否合法。其次审查提取、制作、储存、收集、出示等程序是否合法。最后审查形式是否合法,审查电子数据的取证、分析、出示过程是否满足形式要求。
  (3)电子证据的证明力等。证明力的审查是对电子证据进行的实质审查,要求结合电子证据本身的特性及提取过程、环境等,运用专业软件和设备,判定电子证据是否真实、有无拼凑、篡改、破坏等。
  笔者认为电子证据能以人们可读取形式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电子证据真实内容的应视为原始证据或原件,以保障其证明力不被削弱。

  五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数据已渗透到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后,正式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依法提取和审查电子证据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鉴于我国的电子数据取证司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规范的电子证据提取流程,为此,笔者建议除了完善法律,确立电子数据证明力规则,贯彻科学取证原则和方法之外,强调从现场勘查环节开始就应聘请熟悉电子技术的人员充当见证人,必要时还可以请见证人出庭作证,以便电子证据审查的客观性与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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