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分析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困境(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二、推动国际环境法实施的建议思考

  (一)重视和发挥联合国环境治理机构的作用
  不可忽视,在环境保护领域,非国家行为体的影响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因此主张全球治理的学者呼吁主权国家已经担负不起全球环境治理的重担,联合国作为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自然也负担不了全球治理的任务。然而当今世界仍是以主权国家为中心的,主权国家仍旧是最有力的行为体,国际社会应该继续重视和发挥联合国在国际环境治理中的作用。目前《公约》之下虽已建立起机构体系,如附属科技咨询机构、专家咨询组、技术转让组、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和附属履行组等,但现有的机构所承担的职能多为研究、信息评估、建议等,在机构的协调、经费需求和切实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还存在不足,为了更好的实施《公约》,又避免机构冗杂带来的资源浪费,故应赋予原有机构的新职能。
  适应委员会是应发展中国家要求,切实执行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专门机构,从《公约》生效以来,开展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活动主要集中在知识分享和信息共享等,主要涉及领域有限,且具体的行动展仅局限于最不发达国家,距离有力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展开尤其是《公约》目标实现尤其还相距甚远。介于《公约》体系下附属机构的协调性,适应委员会应该在其他机构职能的空白领域发挥作用,因此,适应委员会的机构职能应具体在提出适应的基金需求、通过项目审批推动各国实施适应气候变化之行动、协调区域间和各机构之间开展工作。重视和加强适应委员会的职能,力促成员国有效展开应对气候变化的活动,是解决《公约》实施问题的一个关键举措。
  (二)经济手段的运用始终不可偏离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
  经济手段从影响成本的效益入手,引导经济当事人进行选择,从而最终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实践证明,经济刺激手段是符合利益主体需要的高效的环境治理手段,但是运用经济手段始终要以环境保护为原则和终极目的,避免本末倒置。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第18次缔约方会议上,各国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便是如何处理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期满的剩余排放量问题。在《公约》的排放量交易制度之下,这些冗余的排放量直接意味着财富利益,若因第一承诺期到期而宣布排放量作废,对手持排放量的国家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这些发达国家也不可能放弃如此巨额经济利益。但冗余排放量大部分都是国家为了获取更大经济利益而有意限制经济增长而致,并不能代表真正的经济生产对大气损害的真实状况,若保证冗余排放量继续有效,则意味着排放入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额外增多,有悖于《公约》精神和环境保护目的。可见,经济手段的实施必须切实符合环境保护之目的,设计真正发挥环境保护作用的经济手段,是促进国际环境法的有效实施从而最终达到环境保护法目的的重要措施。然而,环境保护经济手段是复杂的,与经济、社会及政治问题有着深刻交织,体现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不能绕开其相关因素而单独寻求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必须符合市场规律、经济规律、环境发展规律。在保证结构最优的基础上密切关注全球环境问题,使国内的经济战略和政策始终符合全球环境管理体制和规则,推行优先考虑环境目的的经济手段。
  (三)秉承“善”念,积极推进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1.发展新的主权观带动国家对国际环境法发展观念的转变。首先,核心的主权观念应当保持不变,仍然要以国家主权为原则进行国际环境治理,进行国家之间的环境合作。一国只有在充分享有主权的情况下,才有资格参与国际事务,继而在国际合作中,也才能充分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不随意彼此侵犯,以保证国际社会的稳定秩序,为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提供良好的空间。其次,在事关全球安全的环境领域,应适度让渡一定的主权,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亦是为了本国的长远利益,接受国际环境法制约的同时,其实也享受了一定的国际环境法义务。转变固有的传统主权观念,切实保证国际环境法的实施,从而达到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发展的要求。
  2.发扬文化之“善”,践行国家环境法的理念。世界上任何一种形式的文化都有其“善”之道,都有其平和、容忍和良知的部分,国家在环境领域重新理解主权原则的同时也要发扬其文化的“善”的部分,积极推行和遵循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发扬文化和思想的力量,使得国际环境法主体从内心自发自省的遵从国际环境法,可以说是最彻底和最有效地加强国际环境法实施手段。国际环境法作为一种没有强制执行力保障的“软法”其实并不“软”。国际软法在国际社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实质是一种理想规范,这种理想规范可以在自然法中找到其有力的依托,它包含自然法的正义,要求人从本性和思想根源上崇尚和遵从。因此,从理念角度引导人们遵从国际环境法是符合自然法正义之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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