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自实行以来便对法学本科教育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不少高校也日趋建立起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高校培养机制。但二者之间毕竟目标不同,价值相异,因此如何使其相辅相成,良性互动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司法考试 法学教育 教学改革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

  为提高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等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确保司法公正,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战略,我国于2001年确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职业的准入资格考试。司考制度一经推出便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尤其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带来的影响尤甚。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直至上世纪90年代末,尽管高等教育规模呈逐年发展之势,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类高等院校更是急剧壮大,但在这一时期,高等教育规模总体仍维持在较低水平,毛入学率最高也只达到5%左右。在此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也同样囿于其规模限制,呈现出“少而精、小而强”的精英教育样态,因此其培养模式虽然也重视学生在法律实务工作中的能力和水平,但总体上还是侧重以法学理论研究为主。而从90年代后期开始,全国高校开始急剧扩招,截至2008年,毛入学率已高达23.3%。这其中又以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最为迅猛,根据2009年发布的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中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105.67倍;其中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30年增长了200多倍;法学教师已达55000余人,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近10倍。法学本科教育在当前已逐渐呈现出大众教育的趋势。而与此相对应的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逐年降低,就业难度逐年加大也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过去精英教育模式下所培养的理论型人才显然已不能适应当前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所以如何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使其从理论性型人才向应用型人才过渡已经成为教育主管部门和各个法学院校所亟待解决的难题。
  而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无疑又成为法学毕业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一个新的问题。作为法律职业的准入资格考试,通过司法考试是从事大部分法律实务工作的必备条件,因此很多高校的法学本科教学甚至研究生教学都“自觉”地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开展各项教学改革。加之当前教育界对素质教育的普遍提倡,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日益强调,以及司法考试较低的通过率,这种教学改革难免矫枉过正,过分地强调法学的应用性和实践性。特别是对广大地方高校而言,法学专业普遍起步晚、实力弱、竞争性不强,其面临的就业压力更为严峻,因此相对更容易将教学改革推向极端,绝对的以司法考试和职业实践能力为导向。

  二、高校法学本科教学的目标定位

  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应用学科,因此高校法学本科教学注重学生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关注学生的就业前途和职业发展当属题中之义。但与此同时,作为人文学科法学也同样肩负着为国家、社会培养具有较高人文素养和崇高价值追求的社会主义公民的历史重任。
  首先,当前我国高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和任务应当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人才培养作为根本任务,以树立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应该说,这不仅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取向,更理应成为所有学科、所有专业人才培养的共同追求。对于法学专业来说,基于其浓厚的人文背景,深刻的伦理诉求和强烈的规范意识,更应当为实现上述人才培养目标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其次,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仅需要合理的法律制度,完善的法律文本,高技能的法律工作者,更需要在全社会树立普遍的法律精神、法律信仰、法治理念和一大批具有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人才。这些都需要在以法学本科教学为中心的法学教育体系中来达成。因此高校的法学本科教学在对学生进行职业训练的同时,更应当“向社会提供理论,使学生受到思想启蒙,为社会制度的改造和设计服务,塑造社会的价值观和推动法治文化。”
  最后,法治是当代社会的内在规定性,是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有力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更是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等社会基本价值的重要途径。在成熟的法治国家里,运用法律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人”不仅是法律职业的从业者,也是国家的管理者和政治生活最重要的参与者。在我国当前经济社会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应当可以预见,未来中国社会将需要越来越多的“法律人”来从事法律工作和社会管理工作。因此“法学教育不仅培养法律职业家,而且培养治国人才,法学教育不仅向学生讲授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着眼于其综合素质、理论水平的提高,要培养复合型的优秀专业人才。”

  三、高校法学本科教学的改革路径

  司法考试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自从2002年举办以来,毫无疑问对高校法学教育,特别是对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带来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我们常说要构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5]所谓“互动”,就是要相互适应、相互调整,我国的法学教育自文革后恢复,虽经30年有余,但或因依循旧制、或因机制少变,愈发难以适应社会现实;而司法考试作为新世纪的新事物,也尚不成熟,还远不足以效为常法,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二者应朝着为社会培养、输入优秀法律人才这个目标而共同努力。而所谓“良性”,即需言明虽然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有着共同的目标,但二者也各有其
  独立的价值,法学教育不能成为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司法考试也不能成为法学教育的“结业测验”,二者不能相互替代,但需相得益彰。
  法学教育不能固步自封在象牙塔里,“一心只教圣贤书,两耳不闻社会事”,漠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发展。但更不能绝对的以就业为导向,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以眼前利益的导向,从而忽略了对学生法律精神、法律信仰、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的启蒙和培养。当前为满足社会各界对素质教育的期盼和呼吁,应对日益严峻的法学专业就业形势,回应通过率微乎其微的国家司法考试,各类高校的法学教学改革都在如火如荼的开展,毋庸讳言,很多高校特别是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在教育教学改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矫枉过正的局面,过多地强调法学教育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大有将法学本科教育转变成职业技术培训之势。
  所以,当前的高校法学本科教学改革一方面需克服传统的以法学理论研究为主的精英教育模式,另一方面也不能过分地强调法学的应用性和实践性而忽视了对学生人文素养的培养。只有有效避免这两种极端倾向,才能切实推动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与创新,以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全面发展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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