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取证工作(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四、丰富侦查手段,直面取证困境,积极探寻行之有效的侦查取证方法

  (一)转变侦查模式,不过分依赖口供
  以往我们侦查人员过分迷信口供,习惯用口供来突破案件、证实犯罪,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对于侦查人员长期依赖口供的习惯提出了挑战。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转换侦查思路,变“供→证”的传统侦查模式为“证→供”的现代侦查模式,更加注重侦查手段的多样性以及外围各种类型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扩大取证来源,比如新刑诉法中新增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还比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等等。
  (二)前移办案重心,强化初查手段,应对律师提前介入
  实际中很多侦查人员对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的证据收集工作不够重视,案件能否突破往往单纯建立在口供能否突破上。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并且律师会员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这就使得侦查机关凭借空间信息隔断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并取证的优势不复存在。所以在今后的案件查办中,不要急于立案或者接触犯罪嫌疑人,应周密计划,进行全面的初查,掌握大量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尽可能将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物化为犯罪证据,力争在犯罪嫌疑人知晓办案意图之前就把关键性证据固定,待其他外围证据基本到位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然后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证实先前取得的证据,并及时收集口供产生的衍生证据。在接触犯罪嫌疑人后就意味着整个案件的侦查工作全部展开,这时侦查工作一定要及时、迅速,防止其他各类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三)注重口供的采集工作,强化口供的证明效果
  不过分依赖口供,不是说轻视口供,口供作为一种重要的言词证据,忽视它无异于浪费了证实犯罪事实的重要资源,而且在侦查过程中,很多其他的书证、物证都是需要以口供为基础,犯罪嫌疑人主观目的性与犯罪动机更是主要依靠口供来证明,所以不能放松对口供的重视,应强化口供的证明效果。口供作为一种言辞证据,在记录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紧扣犯罪构成,表述要准确全面,尤其是对重要的事实,必须当场讯问清楚,记录的时候不能模棱两可,自相矛盾。笔录中还需要适当保留不同犯罪嫌疑人的语言特点,尽可能使用其供述的原话,不能千人一面。
  另外,在对口供的收集一定要尽可能再现每个犯罪行为特有的细节,以张某受贿案为例,行贿人沈某证实,一天下午,他到张某的办公室里,送给张某3万元现金,所送的3万元现金有一个特征,就是这些钱被分成三捆,每捆一万,分别装在3个档案袋内。在侦查阶段,张某和沈某都证实了这一细节,审查起诉时,沈某翻供,不承认送过钱,但3万元钱分成三捆分别装在3个档案袋里这个特有的细节对反驳沈某的翻供具有一定的证明作用。每个犯罪行为都有自身的特殊之处,通过对这些特有细节的收集,就能把犯罪事实与行为人紧密“捆绑”在一起,有效制约翻供行为。
  (四)重视“再生证据”的收集工作
  再生证据主要有四种:一是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二是隐匿或销毁凭证;三是转移赃款、赃物;四是收买或威胁证人等。再生证据只有经过转化,即被以法定证据形式表现出来之后,才可以用于诉讼程序中,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后,要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收集这些证据,再生证据与原生证据相互印证,从而形成牢固的证据连结点,能从另一方面增强了原生证据的证明力,有助于揭露犯罪事实。
  (五)注重与公诉、侦监等部门的配合
  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目的其实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查清犯罪事实进而打击犯罪。办案过程中,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就证据问题与侦监、公诉部门多沟通多请教,必要时可以让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建立侦查人员与公诉人直接对话机制,疏通公诉引导侦查的工作通道。从而提高侦查部门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节省办案时间。
  (六)全面收集证据,特别是注意收集无罪证据
  要改变过去只重视有罪证据收集而忽视无罪证据收集的做法,真正做到客观全面。在审讯过程中要给予犯罪嫌疑人充分辩解的机会,并对其辩解一一核实后予以否认,堵住其退路,这样既有利于法庭对有罪证据的采信,还可以有效防止取证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纰漏。

  五、结语

  职务犯罪行为触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加之实施犯罪的时间与发现犯罪的时间一般跨度较大,犯罪的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较少,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反腐败力度的加大,职务犯罪的形式也在不断变化,其隐蔽性也越来越强,这些因素无疑都增加了职务犯罪取证的难度。我们必须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行为契机,针对当下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动向,在规范侦查行为、提升侦查能力、完善侦查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职务犯罪取证工作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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