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刑事诉讼证据相关概念(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对于证据性质的把握是对证据材料最直观的认识,每个证据材料只有符合这三种性质,才具备证据能力,可以进入诉讼的大门,但最终要成为定案根据,还要在证据效力上达到“可靠性”和“充分性”的标准,才能为法院所采信,成为定案根据。

  三、证据与证明

  证据的作用仅仅是被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并不意味着有了证据就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是办案人员认识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存在证明的问题。
  证明是一种诉讼活动,也是人的认识活动,目的是让自己明白和让他人明白证据如何证明案件事实,可称为自向证明和他向证明。自向证明,在刑事诉讼中基本等同于“查明”,是实现证明目的的基础。他向证明比自向证明标准更高,检察机关的《案件审查报告》起的就是他向证明的作用。办案人员自己认定的结论并不是一个最终的结论,自己得出结论也不是最终目的,依照办案程序,要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就审查报告而言,如果部门负责人、检察长看不明白,那么这个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就是失败的,他向证明过程是失败的。实践中,我们要顺利地完成他向证明过程,必须遵循证据审查分析和事实认定的步骤和方法,即遵循证明的环节。
  证明可以分为四个环节,即取证、举证、质证、认证。其中,取证是前提,也是基础,审查起诉对证据的审查首先是对取证情况的审查,在审查之后再对证据进行分析。证据分析是一个举证和认证的过程,其中认证是对证据的认定,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认某个证据能否获准进入诉讼的“大门”,二是确认某个或某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根据。解决了这两方面的问题,也就解决了证据的采纳和采信问题。
  那么,完成了证据认定是否就意味着不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了呢?实践中,往往有办案人员把证据摆在审查报告中,没有对证据进行分析,更没对证据进行认定,就直接认定了案件事实。这种做法把证据认定和案件事实认定当成了一回事。其实,认定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是诉讼认识活动的两个不同阶段,认证认的是证据,而不是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和手段,认定案件事实是认定证据的目的和归宿,两个阶段相互衔接,相互区别,一方面,认定证据并不等于认定案件事实,即使确认了案件中所有证据的效力,也不等于就完成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另一方面,认定案件事实也不等于认定证据,不能用认定案件事实代替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认证活动。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证据与证明两者息息相关,不可或缺。只有对证据材料严格分析后才能得出最终的证明结论,整个分析判断过程严谨而周密,这样才能使案件事实得以完整再现,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