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司法三段论推理评价(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众所周知,霍姆斯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不仅在美国,而且在国内法学界都是个流传颇广的一种说法。霍姆斯批判了在他之前法学中的“逻辑形式的谬误”,亦即认为在法律发展中唯一发挥作用的力量是逻辑。不过,当今美国法学家布鲁尔基于对霍姆斯所使用的“逻辑”概念的五个不同意义的分析,认为霍姆斯所批评的对象并不是演绎推理本身。同时认为,霍姆斯的巨大影响实际上却是误导,甚至是有害的。“由于霍姆斯不恰当地把‘经验’放在‘逻辑’的对立面,使得好几代的律师、法官和法学教授(不管是否沿着霍姆斯的道路)事实上没有把严格的逻辑形式研究放在法律课程中的适当位置。”⑤结果美国的法律文化普遍地缺乏清晰的司法论证,没有能够达到更高的理性水平。当然,这种观点似也过分夸大了霍姆斯的理论对美国法律界与法学界的(消极)影响,不过其对霍姆斯的批判在较大程度上亦颇中要害。
  关于演绎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霍姆斯在批判兰德尔的时候其实混淆了两种不同类型的逻辑推理在法律论证中的作用。而布鲁尔所要捍卫的观点是,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中充满着经验,而经验又要受逻辑的检验。

  四、结论

  司法三段论虽普遍地运用于司法实践和法律教学当中,但流行的司法三段论却并不一定就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三段论。对此,我们就得考察逻辑学鼻祖亚里士多德是怎样来论述他的三段论的。我们流行的司法三段论是一个推论式:从法律规范和社会事实推论出法律判决,但亚里士多德式的三段论却是相当复杂的,它与流行的司法三段论的最主要不同点就在于它不是一个推论式,而是一个合取式。运用到法学中来就是:法律判决不是从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中推论出来的,而是早就蕴涵在司法三段论的前提之中了的,它不需要推论,只需要正确地建立起司法三段论的前提就行了。司法三段论与形式逻辑中的三段论相同之处在于都有形式要素和逻辑推导规则,不同之处在于司法三段论融入了法律的实质内容,引入了法律活动主体的价值判断。因此,把司法三段论看成是形式逻辑三段论在法律适用中的简单应用是不准确的。法律判决的错误并不是司法三段论的错误,而是在建构司法三段论的前提时出了错误,司法三段论本身是没有错的。三段论的演绎并不能拓宽我们的认识,只有对三段论的建构才能拓宽我们的认识,同时,恰当运用价值判断,不但不会导致法官的主观臆断,相反,将会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