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技术工作的角色定位(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2.法律监督者角色。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离不开对证据的审查。依法开展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全面加强审查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是技术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者角色的重要职能。
3.后勤保障者角色。主要是根据科技的发展和检察工作的需要,通过检察信息化建设为检察机关办公自动化、办案现代化搭建一个信息平台;运用计算机技术、视听技术等为建立和使用审讯监控系统、多媒体示证系统、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监所检察动态管理系统等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
(二)技术工作定位应借力于规范化建设
技术工作的角色定位要借力于规范化建设,在规范化建设的全局下准确定位技术工作的角色。例如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首次引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规定技术职能包括侦查办案职能、法律监督职能、后勤保障功能、开展检察技术研究等四项职能。这种定位是准确、全面的,它重新强调了技术工作者的侦查办案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克服了检察技术只是综合后勤保障的认识缺陷,从制度层面确立了基层检察院的建设方向。
(三)制定实现角色功能的业务介入标准
角色的功能实现是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那么在业务实践中,为实现技术的角色功能,就必须有技术工作的介入标准。但是技术工作的启动通常以承办检察官做出某种决定为起点,然后是逐级审批、决定,直至完成工作,而在此过程中,对据以做出决定的依据尚未全面规范。实践中对这些依据的理解因人而异,极易导致执法工作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个人色彩,成为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的隐患。如取保候审、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的启动,是在主办检察官认为有需要时才将有关材料送技术部门办理。但是,什么情况下才是“这个需要”的标准?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明确技术工作介入的业务标准。
(四)角色的质量控制促进角色功能的实现
质量控制是指建立并实现检察技术工作运行中必须达到的标准,它保证技术角色功能的实现。规范化管理下的质量控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规范技术工作:
1.制定技术岗位的角色标准。角色定位导致角色责任,因此应明确规定技术部门的每一岗位的职责。如可以把技术工作分为科长岗、副科长岗、内勤岗、法医岗、文检岗、痕检岗、计算机及网络管理岗等,详尽规定每一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并以此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2.规范技术工作流程。制定工作流程是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作为技术工作指引,工作流程应全面规定各项工作的目的、适用范围、法律依据、目标职责、工作步骤和工作时限等,并配备工作流程图,以便从工作程序上保证技术角色功能的实现。
3.实行内部质量审查制度。内部质量审查制度是对技术工作的质量自行审查、自行整改的制度,是对技术工作质量的日常控制。对各工作流程均要求有质量记录,技术科每季度对技术工作质量自行审查并整改,并向院质量管理小组提交报告。院内部质量审核每年一次,由具有内审资格的人员组成内审工作小组,对技术科所有工作进行考评和审核,包括对工作过程的检查和监督、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服务的控制、对相关质量管理数据如满意度等的分析等,从而有效地保证了检察技术工作的规范化。
(五)建立非涉密的技术保障工作外包制度
为了使技术工作者从繁杂的技术保障工作中解脱出来,可以尝试建立非涉密的技术保障工作外包制度。该制度将非涉密工作外包给有政府相关认证资格的公司,保证技术工作者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加强侦查办案和法律监督能力。
四、结语
检察技术工作的实质是实现认知主体(侦查、公诉、侦监、审判等人员)认知能力提高以至于无限接近客观真实的过程,它对案件的侦查、公诉活动的及时依法推进以及审判活动中公平公正的实现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是法律真实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因此,要正确定位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的角色,防止在实践中多数基层院检察技术部门沦为简单的后勤保障部门的倾向,从而忽略了技术工作的最主要职能。同时,要从规范化管理的角度,从制度上解决检察技术工作的定位和功能实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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