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摘要:《中华民国宪法》颁布于1923年10月10日,又称1923年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部正式宪法。由于它是直系军阀曹锟为掩盖其“贿选总统”的丑闻所炮制的,因此又被人们斥之为“贿选宪法”。但从《中华民国宪法》文本本身来看,该宪法内容比较完整、结构清晰、立宪技术比较成熟,是一部较为完备的宪法。本文欲从宪法学和政治学的角度对1923年宪法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1923年宪法 公民权利 政府体制
  
  一、1923年宪法下的公民权利
  近代宪法的实质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即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国家统治机构及其权限划分。从公民基本权利角度看,1923年宪法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赋予了公民较大的权利,但“非依法律,不受限制”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却只对限制的形式而未对原因和程序做相关规定,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对于国家机构的权限划分,学界多认为1923年宪法规定的政府体制为内阁制,但通过对宪法条款的分析发现其政府体制为带有内阁制和总统制的混合政体。
  该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人身权利(包括不受非法逮捕、监禁、审问和处罚,住宅不受非法侵入和搜索通信秘密不受侵犯,选择住居及职业自由)、政治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著作及刊行自由、集会、结社自由、从事公职权利)、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诉权、请愿权。在法条列举的权利中,有关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中的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这些人类最基本的权利的条款都附加了“非依法律,不受限制”的条文。“非依法律,不受限制”可以防止行政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干涉,即政府不能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权力分立的国家中,行政权最具扩张性,也和公民的生活联系最为密切,通过对政府的行政立法权划定范围能够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该宪法第108条规定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可知宪法条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非依法律,不受限制”实际上赋予了议会制定相关法律以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权,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即议会可以通过低位阶的法律随意更改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流于形式。美国著名人权学家路易斯·亨金曾指出:“一般认为,人权是“基本”的。这意味着人权是重要的,生命、尊严和其它重要的人类价值都依赖于人权;而不意味着人权是“绝对的”,在任何条件下为了任何目的都不得剥夺人权……如果人权不轻易的服从公众关心的事情,那么,若与人权相对的社会利益足够重要,在特定条件下,在有限的时间内,为了有限目的,在非此不可的一定程度上,可以牺牲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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