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宪法修改提案程序的完善(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四、理性思考——对具体提案程序的设想
现行的宪法修改提议程序和其他法律议案并没有明确区分开来。作为宪法修该提案权的主要行使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同时可以提出其他法律议案。现行宪法并未在程序上将宪法修改提案和其他议案的提案作必要的区分。
考察世界各国的修宪实践,大约有30多个国家都规定了一道先决程序。这道先决程序就是确定宪法修改必要性的程序,它不是具体决定宪法应该如何修改,而是决定宪法究竟是否应该修改。这道程序不仅能体现出修改宪法的严肃性也能减少决议机关的“麻烦”。希腊宪法第110条规定,修改宪法的提案,必须至少有50名议员的联合提出,经议会再建议不得少于一个月的两次表决中均以全体议员的五分之三多数票通过决议批准,该项决议确定需要修改的条款。
我国修宪实践中中共中央可以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案,从法律上来讲这仅仅是一种建议,而非宪法修改必经的前置程序,而且这种建议并非针对修改宪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往往是提出具体的修改内容。所以与其他国家的修宪先决程序并不同。
笔者认为,作为宪法修改议案的提出理应比普通法律议案更为严格。我们有必要参考其他国家做法设置一道修宪先决程序。该程序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完成。但必须另行明确规定。在后面的修宪程序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公告与说明程序使全体公民有更多的机会了解修宪活动,提出自己对宪法修改的看法;也可以要求提出宪法修改议案的法定人数明显高于普通法律议案的提出主体,以此增加提案的难度,从而进一步调动民主的力量,增强宪法修改的严肃性、民主性。如此,民意的表达恰能起到监督、过滤的作用,有利于更广泛地发扬民主,使宪法修改充分反映民意的要求。
结语:抛砖引玉——期待思维碰撞的火花
在所有法律中宪法是最具有稳定性的,这种稳定性并非完全不变。社会发展变化必然要求通过适当的修改宪法来解决宪法自身稳定与社会现实适应性的矛盾。顺应民主发展的潮流扩充修宪提案主体,不断在实践中完善修宪程序特别是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宪提案程序,促进我国民主法治进一步发展。笔者以的有限知识,结合我国宪法修改的实践,提出了自己对我国宪法修改提案程序的浅显认识及其完善的粗陋建议,由于知识的欠缺,仅涉及宪法修改的冰山一角,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得以分享众多仁人志士的高见,共同致力于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健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