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英国济贫法演变史(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1834年修正案》在新的历史环境下产生,相教于旧济贫法表现了明显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与旧济贫法的根本区分是,新济贫法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随着工业革命的逐步完成,资产阶级不断成熟,主张剔除掉一切有碍于自由竞争的任何障碍。当时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主流的经济学派观点认为旧的济贫法阻碍劳动力流动,违背了自由市场的基本规则,应当尽力减少政府的过多干预,即是资产阶级发展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求和阶级利益的体现。旧济贫法中体现的政府对于社会的管理作用被取代了,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新济贫法转而为自由市场与资本家服务,这是新的济贫法之所以为新的本源所在。随后,工人阶级反对新济贫法运动与宪章运动结合,恩格斯将新济贫法称作“英国资产阶级对付无产阶级的手段”。
第二,新济贫法体现了从反人权向人道主义的转变。新济贫法中两个主要目标是防止游手好闲和提供人道主义救济。济贫院测试中规定,对于体魄健康的人,把他们是否愿意进入济贫院作为测试他们需要救济的真实性,这一规定表明与之前的强制性劳动不同,某种意义上,流浪者有了“流浪权”,也有获得救助的权利,同时政府有进行救助的责任。从权利的角度讲是一种进步。但这种权利仍是一种消极的权利,权责仍然是不对等的。虽然政府不再有权随意“收容”穷人,但穷人一旦申请进入济贫院,其自由还是受到许多限制,而且入院等于宣告自己无产,根据当时的选举权财产资格制也就被剥夺了选举权等政治权利。直到十九世纪后期,随着民主制度的完善,英国实现了无财产限制的普选权。
第三,体现了贫困的认识在徘徊中的进步。对贫困原因的认识决定了济贫法的立法观念和解决贫困的具体方式和手段,只有对贫困产生原因有真正掌握才能以正确的方式对待和解决贫困。这一时期以及之前的时间里,社会主流的观点仍然将贫困的原因归因结到个人因素,如懒惰、游手好闲或是带有明显身份歧视色彩的“底层人民”的字眼作为解释贫困的原因,如杨更认为:“除了白痴没有人不知道必须使不劳动的下层阶级处于贫困中,否则他们将不会勤奋工作”。总之,贫困被当作一种罪恶——当然这种解释仍然是当时强势阶级的利益体现,这种落后于现实(圈地运动以及工业革命这些无关个人的社会因素是贫困更为客观的解释)的认知错位决定了给予贫民的救济是出于政府的恩惠和教会的恩赐(本不应得但却有之)和救济的具体形式(以惩罚性救济为主,救济性政策为辅),这种本不应得的救济理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充分体现在济贫院极差的卫生条件和漠不关心的管理上。虽然《济贫法报告》中“少数人报告”和“多数人报告”中关于贫困的解释原因也存在巨大的争议,但是两者在很多方面也达成了共识,比如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和发展失业保险国家计划。虽然这里的保险原则已具备了现代失业保险的思想萌芽,但新济贫法实施中确定的“劣等处置原则”试图将穷人恐吓出济贫院的立法理念的深层原因仍然是“贫困是个人风险而非社会风险”这一认知。直到1905-1909年间,济贫法被皇家委员会审查时,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贫困产生的原因并非个人失败而是社会因素,之后终于将这种认识以国家立法形式确定下来。工业社会的社会环境决定了贫困成为了一种社会风险,必须通过社会保险制度寄予解决。
对旧济贫法与新济贫法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新旧济贫法从根本上说是时代制度的产物,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形态从根本上决定了该社会下的救济和保障制度水平和形式。而对于贫困的认知程度,同样影响着救济的根本理念和具体方式。从济贫法到现代保障立法的转变从根本上是立法理念的转变,是从恩赐到人道主义,再到人权观点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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