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分开是党的执政方式转变的关键。宪法为正确处理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宪法一方面确立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另一方面又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和职能。那么,怎样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国家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呢?显然,只有以宪法为依据来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为执政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主要是进行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而不是对立法、行政、司法事务的具体领导。它在通过立法和选举程序完成定政策、用干部的工作之后,必须带头遵守宪法,自觉维护各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和法律权威,让它们各得其所,各司其职,而不能再对其职权范围内的活动妄加干涉。只有这样,才能革除党政职能不分。以党代政的弊病,使国家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宪法是党的执政方式转变的法律依据,也是党的执政方式转变的总体目标和评价标准。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体目标的设定无疑为党的执政方式转变锁定了方向,就是要通过对党的执政方式的完善使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规范化、制度化。能否实现这个目标,关键要看宪法在党的执政方式转变中能否发挥作用及其作用的大小。宪法发挥的作用越大,说明党的执政方式的法治化越深入、越成功;相反,说明党的执政方式的法治化越不彻底,离法治目标的实现就越远。一个最典型的反例是“文革”时期,宪法在党的执政方式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党权与政权合而为一,国家权力的运行不是依照法律,而是按照个别领导人的个人意愿进行,政治生活处于一种完全无序状态,甚至出现了国家主席手拿宪法而被打倒的情况。
(二)宪法可为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提供社会认同的法理基础,降低政治风险
人民主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总纲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通过人民的委托形成国家机关的权力,而这些权力载于宪法之中。政党权力要上升为国家权力,在宪法的实质要件上,要扩大政党权力的服务对象,即从为本阶级服务转向为全民服务;在宪法的形式要件上,要符合宪法的规定,获得宪法的承认和支持。作为已经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转变执政方式,一是要切实扩大国家权力的社会基础,不仅要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这些传统阶层,而且要把私营企业主、个体户、新兴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等纳入国家权力的服务范围,真正做到一切权力来自全国人民,一切权力服务全国人民;二是要切实做到遵守宪法,依照宪法规定处理好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把执政方式的转变过程纳入到宪法框架中进行,真正做到党政分开,依法治国。这必将为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扩大实质上的社会基础,提供形式上的合法外衣,使全社会对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在宪法这一根本性法律平台上达成共识。
另外,由于宪法的根本性,能为执政方式的转变提供最广泛的社会认同,并能将转变的风险降低到最小范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具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途径,它代表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换言之,由全国人大提议并通过的宪法具有高度的政治合法性和广泛的社会基础,能为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得到宪法承认和支持的执政方式也必将得到广大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并由此而大大降低转变过程中因利益调整而导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