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警察权的宪法制约与监督机制的构建(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二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理论。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要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实行人民侦查员制度,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途径,贯彻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理论,在法律监督中体现人民意志,是实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一个重要措施。

      当然,除了设立人民侦查员制度之外,我们还可以考虑借鉴香港特区治警先进经验,设立警监会(全称为“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加强对警察违法违纪的监督和制约冈。香港警监会是一个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独立组织,专门负责监察警察个案的投诉。除了监察每宗投诉的结果外,警监会还会监督投诉警察的整体工作程序,研究市民对警察投诉的统计资料,并指出其工作程序中导致投诉的漏洞,并向香港警务处长官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出建议。有了这样一个专门监督警察的机构,有助于强化对警察权的监管,并使公民得以投诉有门。并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公众监督互相配合,就可以逐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的制约监督体系。

      恩格斯曾说:“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替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但是文明时代最有势力的王公和最伟大的国家要人或统帅,也可能要羡慕最平凡的氏族首长所享有的,不是用强迫手段获得的,无可争辩的尊敬。后者是站在社会之中,而前者却不得不企图成为一种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的东西。”(《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因此,警察的“统治管辖”所依靠的强大的“权威”,就是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替察权不能“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而应当被置于法治之下,被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惟其如此,社会得到的才能是安定团结,国家得到的才能是长治久安,一个和谐的社会才能得以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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