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制度还渗入了东欧的前社会主义国家。前南斯拉夫就曾在1962年创建了宪法法院。依照1974年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南斯拉夫宪法法院由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选举的院长和13名法官组成。从每个共和国选两名成员,从每个自治省选一名成员,参加南斯拉夫宪法法院。南斯拉夫宪法法院的院长和法官选举产生,任期8年,并不得再次当选担任南斯拉夫宪法法院院长或法官的职务“如’。捷克斯洛伐克则在1968年设立了宪法法院,并且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都把这个制度保留到了今天。但是,东欧接受司法审查制度主要还是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东剧变以后,如匈牙利在1990年,罗马尼亚在1991年,拉脱维亚和乌克兰在1996年分别设立了宪法法院。当然,最重要的还是俄罗斯在1991年创建了宪法法院。它曾经否决过要求俄罗斯的公民在预定好的国际旅行中必须携带护照的法律。
同时,在地球的另一边,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浪潮也在不断蔓延。当1947年印度从大英帝国的统治中独立出来之时,印度的宪法制定者们就规定可以对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或是国家权力的法案进行司法审查。最终,印度于1950年通过了新宪法并确立了印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制度。
二、各国接受司法审查制度的原因分析
(一)美国直接影响型
这种类型的国家包括19世纪后半叶刚取得独立的拉美诸国以及二战后的轴心国(日本、德国、意大利)。出现这种情况的一种解释是由于美国的权力和威望。拉美各国在进行独立斗争的过程中都接受了美国的各种援助,此时它们接受司法审查制度更多是出于讨好美国以换取更多援助的关系,实际上此时它们的司法审查制度只是一个摆设。在整个19世纪,欧洲人理所当然地认为美国是文化和知识的穷乡僻壤,并且很少有欧洲的法律思想家对美国的法律和宪法惯例投入特别精力进行研究。但是,二战改变了美国在世界上的地位。美国凭借其经济和军队实力赢得了尊重。世界各地的学者通常在美国机构的资金和资料支持下,开始对美国的法律、政治、宪法实践进行研究。并且,美国人开始对那些正在制定宪法或是参与宪法制定过程的外国人提出一些建议。这在战败国日本、德国、意大利身上体现的最为明显。
1946年的日本宪法,最初是由一个由美国人组成的委员会在美国驻日占领军指挥官麦克阿瑟将军的办公室里起草的,并且日本最高法院的运行模式完全是照搬美国而来的。于是,我们可以毫不含糊地说,日本是在美国思想家的引导和美国军队的阴影之下复制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
(二)保护少数人利益型
这种类型的代表国家有印度、加拿大、比利时、南非等。当1947年印度从大英帝国的统治中独立出来之时,印度的宪法制定者们就规定可以对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或是国家权力的法案进行司法审查。然而,这一变化显然不能用美国的威望或军事力量来解释。印度的精英们通常在英国的名牌大学中被彻底地灌输了一套英国的法律、宪法和政治思想,并且对美国的经验知之甚少。解放了意大利,又征服了日本和德国的美国军队,又几乎没有在印度出现过。因此,以上的这些因素都不能证明印度是以复制美国的模型为目的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
对印度接受司法审查制度的一个更好的解释是这项制度可以满足一种重要的需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印度有数目众多的少数民族和教派。从历史上看,这些少数民族和教派长时问被占据统治地位的多数人所压迫,因此,印度就成了一个经典的例子。随着时间的流逝,越来越多的国家在20世纪后半叶走上了与印度相同的道路一即运用司法审查制度来保持国家的和谐,以及少数民族、少数教派和其他少数团体中公民的基本权利。
最近的一部为保护少数人的利益而颁布的宪法就是南非宪法。当那些种族隔离制度的支持者们同意把权力交接给一个由大多数南非的黑人选出来的政府时,那些占人口少数的白种人的权利必须被新宪法所保护。南非宪法的许多机制都专为保护白种人的权利而设,并且保证白种人可以在新的政权制度中继续享有牢固的权利。由于在司法审查的原则之下可以很好地保护南非白人的所有权,所以这使他们感觉到自己不会在国家中变成一撮没有份量的少数派,即便他们本身就是一群被分离和孤立的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