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关问题研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四、积极推动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关于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最初由上海、云南等地于2003年从英国少年司法制度中引进,该制度能有效解决外来涉案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率低等问题,有利于平等保护和跟踪帮教措施的落实,是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引进与根植优化结合的成果。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要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这一规定,由原来的“可以”修改为了“应当”。就刑事检察工作而言,在提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首先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只有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时候,才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监督和行使诉讼权利。
  另外,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律师是否可以作为其他合适成年人,特别是找不到规定列举的其他合适成年人的时候。我们认为,律师作为合适成年人完全具有资格,首先,律师作为其他合适成年人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其次,律师提供辩护有制度上的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强制指定辩护的对象,其他合适成年人找不到,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有制度上的保障;再者,实践中早有法律援助律师介入未成年人犯罪侦查阶段,并实行讯问在场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五、严格执行犯罪记录封存制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内容,是一项需要多个部门协同,跨部门合作进行的一项司法制度,需要政法机关、教育行政、劳动行政、户籍管理、学校等单位要共同建立轻罪判决、不起诉、强制措施适用等刑事记录的封存制度和前科报告义务免除制度,从而推动未成年人刑事记录的专门化管理,不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记录记入人事档案。
  2010年8月,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六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规定,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记录和被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起诉或因轻微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记录。在此基础上,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封存。由此,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充分考虑到犯罪记录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有助于犯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有利于减少社会对立面和促进社会稳定。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的执行者是法院,检察机关应当对制度运行的程序、适用条件、跟踪考察等做好相应的监督工作,切实监督法院的轻罪记录消灭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相关单位的执行情况,如发现有擅自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公开的,可以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纠正。对于法院有可能进行轻罪记录消灭案件当事人,检察机关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犯罪情节,做好未成年人有无重新犯罪可能、建议消灭前科等工作,以保证制度适用主体和适用条件的正当性,充分发挥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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