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三)如何正确适用《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需要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1.如何确定行为人破坏的是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
  现代社会高度依赖通讯工具,一旦有较大范围的通信中断,都会有用户向运营商进行报备或投诉。因此,只要运营商出具相关证据,如通信故障说明、用户投诉材料等予以证明即可认定。这一要件虽然比较好认定,但还是有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出现了失误。
  2.如何确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所影响的用户数
  根据上文所述,对于未造成网间通信障碍或中断的行为,受影响用户数超2000户是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定罪标准。《解释》第五条规定“用户数依据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根据信息产业部《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用户数是指严重障碍、事故、严重事故发生前七日内在相同时段使用相同业务的主叫用户数的平均值”。司法实践中,该项证据通常由运营商提供,但由于存在利益冲突关系,运营商难免会夸大影响后果。比如本文案例中,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证据中,电信运营商所认定的受影响用户数1150户是直接根据社区登记的用户数来确定的,并非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得出。因此,司法人员应当要求当事的电信运营商严格按照信息产业部《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来计算受影响用户数。
  3.如何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网间通信障碍或事故
  网间通信是指在不同公用电信网之间的互通互联,如固定本地电话网、国内长途电话网、国际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卫星移动通信网。跨运营商之间的网络通信,都属于网间通信。前文分析过,《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分别对应的是公用电信网间技术故障中的事故、严重障碍两种情形。信息产业部《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网间通信障碍与事故做了明确的技术规定。其中,网间通信障碍需要影响到发端网络5000以上用户,而“事故”的等级、严重性要高于“严重障碍”,其要求“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以本文案例所涉及的厦门市为例,不同网络运营商通过关口局与关口局进行数据交换,数据传输较多的网络运营商会使用多个关口局。在同一个网络运营商网内,一般采用三层连接模式,关口局下面接汇接局,汇接局再连接多个端局(又称母局),母局下面还可以连接多个模块局,其数据需上传至母局后接入网络,即模块局并非直接连接关口局,且一个模块局所涉及的用户一般只有一个社区内的数千用户。模块局再连光交箱,光交箱通过光缆连接终端用户。本案中,程某仅破坏基层架构光交箱内的电缆,是不足以造成本地网范围内关口局通信全部中断的,即并不足以构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或“网间通信事故”,其所造成的后果只是电信网内通信故障,而且影响用户数并未超过2000户。
  此外,《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网间通信障碍的沟通、协调过程中,对“用户申诉记录或企业申告材料;网间通信障碍的测试记录;与对方的沟通协调记录”等证据材料应至少保存一年。如果电信运营商认定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了“网间通信障碍”,还可要求提供上述证据材料予以佐证。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还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严重障碍、事故时,应立即与对方运营商沟通,并向省级通信管理局报告。本文案例中,电信公司并未出具发生了网间通信故障的相关证明,即通知对方网络运营商并向通信主管部门报告的相关证明。所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网间通信障碍。
  综上所述,这些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是要落实到证据的内容中去。通信行业是专业性极强的技术领域,仅凭检察官或法官个人的综合知识是远远不能满足办案要求的,这就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或部门出具专业的意见或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所提取的证据一般直接来源于受影响的电信运营商。因此,为避免运营商避重就轻出具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法定权利,在关键定罪证据上,除当事的运营商出具的证据外,还应当听取通信专业技术专家意见或者向通信主管部门调取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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