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形态
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及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在确定职务侵占罪的保护法益之后,才能对该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根本性的分析并由此推导出正确的职务侵占罪的既遂未遂的问题。
理论上对犯罪既遂的解释标准不一,结合这些标准,职务侵占罪的既遂理论也可以总结为“结果出现说”、“目的说”、“实际损害说”及“构成要件齐备说”等。限于篇幅,笔者不适宜对每种理论学说进行评判比对,最好是结合本文的案例进行分析比较实际。
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犯罪对象是0号柴油,虽然柴油总是以每吨若干钱的价格进行标价,但张某某实际侵占的是公司的柴油,而非柴油的价值。其次,张某某的几个关键行为需要注意:公司将油卡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将柴油套出并卖出,并将油款打入个人账户或对外以个人名义赊购油款——张某某将个人账户的油款转入公司账户或逃匿——公司实际上追回赊购款或未追回赊购款。公司将油卡交给张某某的行为是基于张某某的职务和公司对其的信任,这显然不影响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形态的认定,又或者说张某某如果有犯罪故意的话,此处也并未“着手”。而张某某将柴油出卖的行为如果是“以个人的名义”的话,那其职务行为的性质即发生了改变,其在不明确告知公司的情况下,显然使公司的油品处于无法追偿的危险之中,笔者认为其实施此行为时便意味着犯罪既遂,而无论是以赊购的方式还是张某某实际上取得了公司油款,都不影响其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四、结论
“罪行规范的实质是法益保护规范,刑法的任务和目的是保护法益,因此,它将侵犯法益的行为类型化成犯罪构成,并针对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规定法律后果,从而形成了罪行规范。违反罪行规范的行为,就是侵犯法益的行为;对侵犯法益的行为宣示刑罚,对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科处刑罚,正是为了并实现着法益保护的目的。”在明确职务侵占罪的保护法益的基础上,对于本案中张某某犯罪数额和犯罪形态的确定显而易见,其犯罪数额为人民币730400元,犯罪形态为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