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中的重刑轻刑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论文摘要 欲求。

  2.轻刑则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其体现了浓厚的人文气息,更加注重保障人权,同时体现了对人性的再塑造,给犯罪分子改造学习的机会,使其能够再融入社会中,为社会做贡献。

  三、重刑和轻刑的适用

  (一)平衡重刑与轻刑二者的地位
  1.由前文所说,重刑虽然具有威慑性,能够在短时间内快速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社会秩序问题,但从长远来看,其必然也有许多的弊端。
  刑法学者研究认为,刑罚的轻重,必须通过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后,方能做出判断和确定。罪责刑相当是刑事处罚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一般公平、正义观念的反映。重刑虽可以威慑,重刑趋势之下通常也不绝对排斥某些特殊情况下轻刑适用,但总体来说,重刑威慑思想是强调通过片面提高刑罚强度的方式去实现控制犯罪的目的。由此,重刑就必然造成罪刑关系的失衡,罪刑间的等价关系也会受损。其明显的不利后果,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是容易削弱人们对刑法的尊重感。
  我们说一个法律制度的出台与接受并不是其打压式的惩罚力度,而是他给人们带来的一种客观公平的直观感觉,对于刑事处罚,只有做到罪责刑相当才是获得大众认可与遵守的关键所在。
  2.轻刑由于其体现了起码的人文关怀,因而更能得到人们的认同与理解,但是与之相对应的是降低了刑法的威慑力,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能有效的制止,最终必然会丧失刑法与生俱来的权威性,使其与其他部门法不能做好衔接。
  3.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平衡的去看待二者的关系,在刑法中既有重刑的地位,也保有轻刑的份额,保持两者应有的“度”,充分利用两者的优势,互相弥补不足,这才是我国刑罚的合理发展之道。
  (二)在一定限度内仍要加强轻刑化发展
  轻型化“标志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经济的发展和人的价值的实现。可以说,刑罚轻缓化的进程与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具有一致性,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我国实行轻刑罚是适应国际发展潮流的体现;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市场经济建设,轻刑罚无疑给其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而,我们必须进一步的:
  1.减少死刑的范围。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我国虽然减少了十三种死刑,但对于我国庞大的死刑处罚范围是远远不够的,对于更多的非暴力犯罪,我们可以取消死刑,与此相适应的可以改革我国的有期徒刑期限,将其上限上调,以有期徒刑替代部分死刑罪。
  2.刑罚体系向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中心的轻刑转变豑。对于刑罚要尽量做到将刑罚的适用和投入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和最低限度内,不滥施刑罚,不浪费刑罚。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5种主刑,除死刑外,其余都是自由刑,在四种自由刑中,三种都属于监禁刑。对于某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刑事犯罪,我们完全可以以一定的财产刑为主要措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3.刑事制裁方法的多样化,犯罪的无穷变化和刑罚方法的有限决定了我们只能通过不同刑罚方法的排列组合,以应对多种多样的犯罪,而扩展排列组合结果的惟一途径就是增加组合的要素即刑罚种类。根据不同的犯罪情况,不断完善和增加我国的刑罚体系,避免单一和过重现象的发生。

  四、结语

  《吕刑》有言,“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其大意是说,对于刑罚的适用,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轻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就是要根据不同时期犯罪的不同情况,应当依照客观形势的需要,制定出不同轻重的刑罚,使其符合于各个不同时期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这对于当代社会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刑法的重刑与轻刑需要我们去平衡二者的关系,要做到宽严相济,此次的《刑法修正案(八)》无疑是一次很好尝试,他对于我国的刑法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为我国的法治之路奠定了好的探索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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