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检察监督机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三、加强结果监督,强化立案监督

  结果监督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理结果的监督,即立案监督,强调的是对公安机关审查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是行政执法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第一步,也是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最重要一环。
  立案监督的启动由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有关单位及个人提起。立案监督的内容是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否及时受理及立案、立案后是否久侦不结、立案后撤销案件是否适当等。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有权进行跟踪了解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未及时受理或立案的,依法开展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或立案侦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存在不予受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立案后又撤销案件、久侦不结的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于公安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作出的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既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或举报。人民检察院针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或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情形,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应当立案侦查的,有权向公安机关发出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有权通知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并将立案情形反馈给人民检察院并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控告或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审查结论或案件处理情况书面告知该单位或个人。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久侦不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督促,促使刑事案件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四、健全衔接机制,完善配套制度

  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监督内容,要确保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案件进行有效的检察监督还需要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若干机制。
  一是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化网络建设。依托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投入必需的秩序案件情况以及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发至共享平台;公安机关应定期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销案情况发至共享平台;人民检察院应定期将立案监督、批捕、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情况发至共享平台。信息共享平台由行政执法机关、公安司法机关设定专人负责,及时更新案件信息和进程,实现案件信息的及时跟踪和监督。
  二是完善案件移送制度。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以及证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同时明确移送期限和受理审查期限,即应当在行政执法办案期限内作出决定并移送,如没有规定办案期限应当自立案查处违法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移送,侦查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重大复杂案件三十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三是建立重大行政违法案件公安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制度。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时,对于某些线索、迹象比较明显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在掌握初步的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安司法机关介入,由其对行政机关的取证行为、内容和方式进行指引,从而确保指控证据取得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是建立常态化的信息交流沟通机制,由人民检察院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对行政管辖范围内涉嫌犯罪的各类行政违法案件的构成要件和刑事立案标准进行研究,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通畅和行政执法办案的规范性。
  五是建立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向人民检察院登记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由、违法情形、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和相关证据材料名称等以书面形式汇总报检察机关登记备案,由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逾期移送或不移送以及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活动违法或存在职务犯罪情形时,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由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予以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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