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更和审批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规定,提出量刑建议要制作量刑建议书,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在庭审中公诉人发现拟定建议不当需要调整的,根据授权进行调整。但是关于授权的主体、程序和范围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为了保障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权利,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也只能以口头形式提出,在口头的量刑建议与书面的量刑建议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究竟以哪一份为准就存在争议,这样做还存在公诉人滥用权力的风险。此外,《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规定,需要报检察长决定调整的,应当依法建议法庭休庭或者延期审理后报检察长调整,但这样做无疑拖延了案件的审理,降低刑事诉讼效率,不利于节约司法成本。
三、完善措施
笔者认为,在公诉环节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量刑建议工作进行完善:
(一)从制度上规范量刑建议工作
量刑建议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一整套制度的建立,可以从量刑建议的程序和内容两方面着手。在程序上来讲,不但要明确界定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统一量刑建议提出的时机,建立完备的量刑建议审批程序,还要加强对法院判决的审查监督。所谓量刑建议的范围,主要是指哪一类案件要提量刑建议,对哪一类案件可以不提量刑建议,关于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相关量刑建议文件并未作出明文规定,但原则上应以提量刑建议为主,以不提量刑建议为例外。所谓完备的量刑建议审批程序,是要建立在经办人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以及敏感与否等进行区别对待,比如部分复杂和敏感的案件,必须由科长或者分管检察长最后审批。此外,完善庭审时的变更和审批程序也非常关键。在内容上来讲,要合理确定量刑建议的内容,对部分一人一事等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提出幅度较小的相对确定型量刑建议。加强对量刑裁判的审查监督。对于量刑建议纳入庭审后,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审判机关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不符的,检察机关要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对量刑畸轻畸重的要依法及时提起抗诉予以纠正;对量刑失衡、偏差较大的,虽不属畸轻畸重,但也可采取检察意见函等方式进行监督。
(二)重视量刑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工作
一是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调配合,强化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意识,既要重视定罪事实和证据,也要重视量刑事实和证据;既要收集被告人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也要重视收集被告人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比如可以与本地的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对量刑事实和证据调查取证的共同文件,就量刑事实的范围和证据要求、或者更具体的被告人的年龄、是否具有特定从重处罚身份、自首、立功、累犯、从犯、前科劣迹、有无积极退赃退赔以及犯罪的动机等进行调查取证,还可就相关证明材料的制作进行规范。二是在审查起诉环节,加强案件经办人员量刑证据的质量意识,主动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准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可以明确引导的原则、范围、途径和方式,建立引导侦查量刑事实的工作机制,收集被告人的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证据。
(三)加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法院规范量刑工作的衔接
必须加强检法两机关的配合。一是将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进行独立审理。对被告人认罪的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可以主要就量刑事实展开调查和辩论,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普通程序案件,先调查定罪事实,再调查量刑事实,最后再针对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分别进行答辩。二是监督法院的判决,尤其是对法院不采纳的量刑建议,要求进行说明。要求法院对量刑建议进行充分的说明,不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相关文件的精神,也有利于实现量刑的公开、公正,增强社会大众对判决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