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紧急避险的本质(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三、我国通说

  我国刑法理论紧急避险的本质通说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作为法律制度之一的紧急避险,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都是为了维护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体的根本利益的。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紧急避险并视其为排除犯罪性行为之一,就在于紧急避险行为所用的手段虽然也损害了受法律保护的某种权益,但却是旨在保护较之更为重大的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紧急避险的本质主要是社会整体利益均衡的要求下社会成员所负担的社会连带责任,理由有以下三点:
  首先,人的本质属性决定紧急避险的本质。除了具有生理本性外,人类更重要的是社会本性。伦理关系中的道德意识、生产关系以中的合作、人的共存关系中的相互依赖、人际关系中的交往构成人的社会本性。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曾经指出:“真正的社会联系并不是由反思产生的,它是由于有了个人的需要和利己主义才出现的,也就是个人在积极实现其存在时的直接产物。”

  其次,社会连带责任是对被害人自由的保障。在紧急避险中,法律允许避险人将危险转嫁给第三人,从微观的角度出发,避险行为是对无辜第三人自由的侵犯;但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均衡效益来讲,紧急避险也是对自由的保障。因为社会中的任何人随时可能陷入危险。因此,通过社会连带责任,社会中的任何人在紧急情况下不是必须单独地依靠自己来面对危险,可以把不能承受的危险转嫁给他人,以他人较小的牺牲保护自己较大的利益;通过这种社会连带责任,不仅将减轻对于危险防卫的负担,而且能促进社会和谐,使社会的基础更为坚实。所以,只有社会连带责任得到法理的承认,紧急避险才具有阻却违法的效果。
  最后,社会连带责任也不会导致个人自由的破坏,因为紧急避险的成立有一系列严格的要件。在紧急情况下,没有其他可行办法,才能采取紧急避险;并且受害者受到的损失能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得到相应的补偿。所以,社会连带责任与个人自由的保障并不违背。另外,为了避免社会连带责任承担的不确定性,必须把紧急避险的前提是保护较大利益牺牲较小利益作为启用社会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
  当然,理论必然存在不同观点,有少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并且对他们的观点进行了论述:豒首先,紧急避险对社会不一定有益。其次,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避险者对他人造成损失应给受害者一定的赔偿,如果紧急避险是一种有益于社会的行为,那么就不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紧急避险不一定是合法行为,要分不同的情况来分析。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完善,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持该学说的学者们出发点有些片面,因为其只单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从宏观社会的利益来看待紧急避险。从个人主义的观点出发,单个个体的利益至上,不允许侵犯个人利益,那么避险人将自己受到的危险转嫁他人的行为是不合适的。
  其次,该学说用紧急避险的民法学理论来论证紧急避险在刑法学当中的违法性是不合理的,原因在于其没有注意到民法与刑法在规范社会功能方面差异很大。民法关注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注重的是保护个人利益。而刑法关注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目的在保护公共秩序,个人之间的利益不是刑法保护的重点。换句话说就是在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损害个人利益不一定违反刑法。
  我国刑法紧急避险本质的通说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合理的,只有损害较小的利益保护较大的利益这种情况下我国的通说才能发挥作用。在法律愈来愈健全的当今,任何利益一旦被提到法律层面,这种利益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一般情况下不得侵犯;当然紧急避险是例外,紧急避险必须先有法益取舍的理由,然后以此来决定牺牲何种法益。这种理由就是紧急避险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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