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刑诉法的实施给反渎部门职务犯罪侦查带来的机遇与挑战(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三、新刑诉法的实施对反渎部门而言,机遇要大于挑战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活动,促进了反渎部门侦查模式的转变
  1.转变侦查观念构建全新的侦查模式
  要想使反渎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适应诉讼制度变革的要求,就必须转变侦查观念,摈弃“以供到证”“由人到事”的传统办案模式,构建起全新的“以证到供”“由事到人”的“零口供”侦查模式。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紧紧围绕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全面取证,及时调取有关原始物证、书证,固定和完善案件证据体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借助严密而扎实的证据来认定犯罪事实。

  2.办案重心前移强化初查工作
  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诉讼活动,便使得反渎部门的初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将办案重心前移,加大初查工作的力度,不能急于求成,过早接触犯罪嫌疑人,要全面、细致地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为立案做充分的准备。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有利于促使反渎部门全面提升收集证据和运用证据的综合能力
  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就要求办案人员提高对证据的综合分析和综合判断的能力,确保证据之间能够互相一致,相互关联,互相印证。为此,就要求反渎部门的侦查人员必须掌握完整的证明体系,提高证明犯罪的能力。
  为了切实改变以往只注重证据的真实性、不注重取证过程合法性的错误观念,反渎部门的侦查人员就必须强化依法取证的办案意识。具体地讲:
  (1)坚持实事求是,规范取证行为。
  (2)注重细节痕迹,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取证真实可靠。
  (3)遵守取证程序,确保公正执法。。
  因此,证明标准的具体化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不但不会使侦查人员在工作中束手束脚,反而有利于促使反渎部门全面提升收集证据和运用证据的综合能力。
  (三)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促进了反渎部门的办案效率和讯问水平的提升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确立,客观上增添了审讯犯罪嫌疑人的难度,同时对反渎部门侦查人员的讯问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如果正确分析新刑诉法的立法目的,也就容易理解,这两个制度的确立,不但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一种有效的法律保障,也有利于提高反渎部门的办案效率,提升侦查人员的讯问水平。其主要优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有利于规范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的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讯问语言技巧和讯问水平,提高讯问效率;
  (2)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有效遏制犯罪嫌疑人翻供,提高办案效率。同时防止犯罪嫌疑人无中生有地诬陷侦查人员,对侦查人员是一种极为有效的保护措施。
  因此,“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促进反渎侦查部门的办案效率和讯问水平的提升,对我们来说不仅是挑战更是机遇。
  综上所述,新刑诉法实施之后,反渎部门应该在全面提升办案水平与办案能力的基础上,不仅要善于抓住机遇,还要积极的应对挑战,更要善于将挑战转化成机遇。这样一来,反渎部门就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契机,借助一切有效的侦查方法和手段,全力以赴地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才能在新的的形势下,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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