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学研究方法的思考(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三、刑法学教科书所反映的刑法学研究方法

  科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思辨的方法和实证的方法两大类。作为社会科学的分支,刑法学的研究方法也可以分为思辨和实证两种,所谓思辨方法是指运用逻辑推导而进行纯理论,纯概念的思考。主要运用于人文社科领域。所谓实证方法是指根据经验或者观察的来事实采用归纳的方法得出结论的一种研究范式,主要的实证方法有调查、观察、文献分析、个案分析等。实证性研究方法主要运用于自然科学领域,是实证主义在认识论中的体现。结合刑法教科书的一般性特征,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可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思辨性研究方法在刑法教科书中体现
  刑法学的思辨性研究方法按照出发点不同可以分为价值思辨与理论思辨两种具体的研究方法。价值思辨研究方法是指以价值论为起点对刑法进行指导的一种研究方法,理论思辨是指以已经成熟的某种理论或学说为起点,通过逻辑推演的方式,构建一套完善的体系的方法。以费尔巴哈的教科书为例,该书第一编第一部分是“概论,刑罚的最高原则”,在这一部分中提到心理强制理论和刑法的最高原则。第二部分是“总论中派生的法律原则”,该部分则探讨了犯罪、刑罚以及相互关系。从标题上看,在费尔巴哈的逻辑中,第一部分派生出第二部分,换言之,第一部分是第二部分的逻辑起点。从内容上讲,无论是犯罪的必要条件或者是刑罚的分类都要受制于刑法概论中的原则,而这几个原则又都来源于古典哲学的学说。以李斯特的《刑法教科书》以及大塚仁的《刑法概论》为例,书中基于刑罚与保安处罚性质不同的认识,在刑罚论中单列了保安处分一章,从而形成了刑罚二元论的结构,而我国的刑法教科书基于刑罚与保安处分性质相同的认识,没有将保安处分单列出来,这种结构的差异就是理论性思辨方法的起点不同所致。
  (二)实证性研究方法在刑法教科书中的体现
  刑法是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几乎所有犯罪论、刑罚论的理论学说都建立在对大量案件的分析归纳的基础上,换言之,正是通过对刑法分论的归纳才最终形成了刑法总论的体系。在刑法教科书中经常采用的实证方法是文献分析、调查、实验的方法。以刑罚论为例,为了详细介绍本国的刑罚制度,刑法教科书需要分析该国现行的全部刑事法律,从中找出有关的规范,并归纳整合为一个完整的刑罚体系。高教版《刑法学》在刑罚的裁量情节一节中将量刑情节分为三部分,综合考察刑法典及所有司法解释规定将各种情节分门别类,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量刑情节体系。再如,大塚仁在《刑法概说》刑罚论一章中论及死刑时,引用二战后日本执行死刑人数及罪名统计数据证明日本近年来减少了死刑适用的事实。
  (三)思辨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刑法教科书中的体现
  思辨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是指在已经构建的理论框架上,基于个案分析或者其他实证研究的方法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完善。思辨性研究已经构建了一套完整的体系,但个案分析等实证性研究得出的结论表明这一体系存在着漏洞,需要通过实证性研究予以补全。以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为例,苏联教科书前期主张必然因果关系,在我国82年版《刑法学》中也认可这一观点。但是,必然因果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因果关系定性过窄从而不能有效追究犯罪的问题,因此有学者在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基础上提出了偶然因果关系学说。偶然因果关系学说一开始并没有进入教科书,但该学说随后逐渐被学术界所认可。高教版《刑法学》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论争偶然因果关系的合理性,将先前的必然因果关系说修正为因果关系必然、偶然并列的两分说。
  刑法学教科书是连接刑事法律与刑法理论的桥梁。通过对刑法学教科书体例进行共性分析得出刑法学教科书主要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是思辨性研究方法与实证性研究方法在刑法上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刑法学研究中所普遍采用的方法。实证性研究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归纳得出相应理论,思辨性研究方法推演构建了刑法的价值框架及理论体系,而实证性方法再对这一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通过这三种方法的互相交替配合最终形成了刑法现有的结构体系,并不断推动着刑法体系的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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