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但是,由于这些证据一般是间接证据,其是一种客观存在,不能与人交流,因此就有被人替换、伪造的可能。一定条件下,可能“物证也说谎”司法机关在调取这此证据的过程中,应该对其来源、收集时间、地点以及方式、是否存在原物、是否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等方而进行审查和确认,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2.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行政程序中一般称为是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实体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属于实物证据的一种类型。这些证据一般是行政执行机关在执行公务时给出,其效力得到保障,同样也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较高的证明力。对于此类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在出时已经经过相关人员的签字、盖章确认,如果是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收集的,则刑事司法机关只需再次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加以确认即可转化成刑事诉讼证据。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认可,只要有条件重新提取的,一般应重新提取后再使用,在重新提取不可能的情况下,如果该证据对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可确认其证明能力,直接将其拿到法庭质证,结合其他证据判定是否予以采信。
  (二)言辞证据的转化规则及适用
  言辞证据不同于实物证据,言辞证据由对案件有关联的人员作出,由于人的心理、情绪等受到环境等的影响比较大,容易出现波动、反复的情况。修订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在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另行讯问或询问。”但笔者认为,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对于每一份言辞证据都必须重新提取是不必要的,对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之类的证据亦可以先咨询证据提供者的意见,如果对于之前的叙述没有异议,经其书面认可,可以直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如果证据提供者提出异议,则应在保证其受到公正对待的情况下重新取证,现在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有异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重新进行提取,是呼应新法要求,保证程序正义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具体表现。
  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是查明案件事实、确认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由于鉴定人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与案件的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因此鉴定结论一般比较客观公正,不会因指派或聘请的机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果。”对于此类证据,由于其客观性和中立性,一般来说刑事司法关可以直接转化为刑事证据使用,而无需重新进行鉴定确定。当然,由于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科学性的特点,其出现错误,导致不能发现案件真实也是可能的。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要重点审查鉴定意见作出机构的资质、方法、途径等。利害关系人亦可以提出异议,并有权请求另行委任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结语

  任何制度的构建和有效运行都不朝夕间的,行刑衔接机制牵涉到多方面的问题,其中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是其关键一环。即便新刑事诉讼法为此环节提供了法律基础,但仍有许多基本问题需要我们去探讨。本文尝试构建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机制,在分析了该机制的理论基础后,从具体的规则方面对这一机制进行建构,希望本文能够对该机制的建构提供些许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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