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行政诉讼之维持判决(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一)在理念上,革新行政诉讼价值观念
  经过多年的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以及理论研究,行政诉讼“维护行政权行使”的价值倾向应当向行政诉讼“控制和监督行政权行使”、“保障社会公众合法权益”转变。当然,这个价值观的转变,并不仅仅是删除《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维护”两个字,更重要的是要让“行政权应受到限制和监督”、“行政权在于应服务社会公众”等观念深入中国社会的血液中。
  (二)在具体的制度上,以驳回诉讼请求逐步取代维持判决的适用
  1.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优于维持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把裁判的中心放在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作出。驳回诉讼请求,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只是意味着原告的主张不成立,而被告的行政行为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由于涉及合理性问题法院不便审查;还可能是因情势变化,行政行为作出的法律依据已不合法,法院不便妄加评论等。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意味着行政行为仍然有效,维护了国家机关分权的宪法原则,有利于行政机关独立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完全可以取代维持判决,这不仅符合诉讼中“判”与“诉”相一致的原理,而且充分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来说,是法院对业已形成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法律关系之认可,是监督后的一种肯定性评价,并不是维护行政机关的职权。虽然维持判决对于促进依法行政的制度宣示功能不容忽视,但是权衡利弊,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更适合当下我国的实际。
  2.在司法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应逐步取代维持判决的适用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应当逐步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代替维持判决的适用。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前,除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行政案件,法院可逐步减少维持判决的适用,增加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应彻底废止维持判决,在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架构下,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将之完全取代。
  这样做不仅符合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原理, 使得行政诉讼真正成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手段;而且提高了行政判决制度的运作效率,提高了我国司法权的权威;更为重要的是行政权应保障社会公众权益的观念深入人心,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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