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警察机关行政扣押行为研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2)对扣押物品的保管中存在问题。在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扣押执法行为中,在对扣押物品的统计和保管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在法律当中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扣押物品时,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但是警察人员往往不按照该程序规定进行,会出现扣押物品名称、数量错误,或者是被扣押物品的主人不清楚自己到底有多少物品被扣押。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对扣押物品的管理上也没有尽职尽责,出现对被扣押物品没有进行妥善保管,或者是没有专门的保管人员或场所。使得被扣押的物品被损毁或破坏。这有可能导致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证据,也更加损害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警察机关行政扣押行为的措施
在文章的第二部分我们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扣押行为的现状、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不难看出,公安机关的扣押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公安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行政扣押行为具有严厉性,它往往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所以一旦违法,对公民所造成的损害也是巨大的。鉴于此,本部分针对前面的讨论,分析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
1.从立法方面来完善警察机关的行政扣押行为
在前面叙述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在公安机关行政扣押行为的相关立法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如立法主体比较混乱,行政扣押立法法律位阶较低,对扣押物品范围的规定不具体等问题。所以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就有了其理论与实践意义。
《行政强制法》应当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这就提高了该部法律的法律效力,对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都具有约束力。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地方机关在制定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时,都应当在《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具体范围之内进行立法,不得对行政强制措施做扩展性的立法或解释。
在条文中应当对公安机关行政扣押行为的实施要件进行规定,如可以把事实要件限定为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转移财物逃避义务、保全证据、发现违禁物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行政扣押的调查、决定、实施、扣押物品处理、扣押行为监督程序进行具体的规定。由于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暂时性的限权行为,所以也应当对行政扣押的期限进行规定。
2.从实践操作角度来完善警察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部法律的出台往往要经过一个较为复杂、漫长的过程,站在实践工作的角度,思考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发挥公安行政扣押的作用的途径将对实践有更为重要和直接的指导意义。所以应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来论述完善我国公安行政扣押强制措施的途径。
(1)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在公安机关执行具体职能时,涉及刑事案件的扣押行为一般都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涉及行政方面的案件一般都是由上级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在一些刑事与行政扣押相混淆的案件中,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好确定,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会出现对当事人正当权利不利的扣押行为。笔者认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另外建立一个监督机关在人力物力上存在困难,由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有效的管辖存在可能性。在一些不容易确定案件性质的案件中,如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定性为行政案件,其办案程序也按照行政治安案件的程序进行。
(2)加强对扣押物品的管理。我国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中已经对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的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在具体的操作执行中做得并不好,以至于对扣押物品、证据的保管出现了很多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场所,派专门的人员对扣押物品进行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如果被扣押物品由于保管不当出现损毁、毁坏、消灭,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追究其内部管理人员的责任。由此加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被扣押物品的重视程度。
(3)提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存在不遵守法律、不按法律规定办事等一系列问题,主要是由于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所造成。通过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招录体制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招录体制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在学历、专业要求、资格限制方面公安机关都要宽松一些,学历要求起点也比较低,大部分公安机关工作的人员不要求有法律基础,这就导致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只根据经验办案,而忽视法律规定的情形。所以,无论是公安院校和公安类专业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还是在被录取人员岗前培训中,都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的教育培养,真正做到依法办案。同时也要加强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公关学、管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通过立法与执法实践的同时改进,能够帮助警察机关走出在行政扣押行为中存在的困境,促使警察机关与警察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办事,调高警察机关的公信力,树立警察机关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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