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大代表提议案权之“权力”和“权利”属性分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就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而言,代表在法律上享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这在《代表法》上有明确的规定,提议案是人大代表的一种法定权利,行使这一权利的意义和作用在于,对广大群众所关心的或社会生活有关方面所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能够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广大群众的联系渠道畅通,是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权力对有关问题和事项作出决定时,能够体现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这种“权利”既具有正当性,它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内容;同时,也具有有效性,它是人大代表实有的一种权利,具有可实现的内容与实现的保障。而同时人大代表拥有的这种“权利”是有别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其承载了一定的公共利益价值,人民赋予,法律认可和保障,目的是为了保证能够充分地行使提议案职权,这种“权利”是人民赋予人大代表“权力”基础上的一种特殊的“保障权”。
三、提议案权之权力与权利关系
首先权力与权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权利关系依赖于权力关系。“权利是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通过运用社会权力进行阶级或社会斗争而获得法律确认的,按阶级力量的对比进行分配的。豒”“人类社会往往要通过权力的博弈才能形成权利的确定和分配。权利不是天赋的,它的产生不是自动的、无代价的,相反,它是人类在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下进行权力竞争的产物。”豓权利中有权力,权力中亦有权利。权利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权力,比如所有权是所有人对抗他人对其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进行妨害或干预的一种权力(一种“法律上的力”);而权力在一定意义上也表现为一种权利,就提议案权来说,从人大的职权上讲,提议案权是代表的一种权力,对于人大代表而言,则是一定数额的代表共同行使的个人权利。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则需在特定的语境下讨论,因为从“力”的角度看权力与权利,只要能“自圆其说”,似乎二者都可以通用,权利也包含着一种“力”,不过它是一种包含正当价值评判的自主性力量。在国家与政治范畴下,权力与权利关系更多体现为二者的矛盾与冲突,这也是通常意义上的国家(或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立,因此二者的关系也是泾渭分明的。
第二,规范性国家权力。由于我国历史传统文化的沉淀与影响,长期以来,国家权力的过分强大挤压了公民权利合理的生存空间。从人类发展的文明史看,人类的文明与进步实质上是权利观念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发展,尤其对我国来说,突出个人权利在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促进市场经济更加活力的发展,建设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虽然在现代民主政制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遵循的是人民主权和代议民主的一般逻辑,国家权力是人民委托或授权的,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保障多数人正当权利的获得与实现。然而政治视角下,国家权力通常是在阶级斗争中获胜的阶级所获得的公共权力,这种国家权力被童之伟教授称为“本源性权力”豔。
这是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在公民参与政治日益发展、多元利益矛盾并存的今天,人民如何当家作主,国家权力如何运行,才能够达到长治久安、国富民强,并不是权力归属问题解决以后就能自然而然解决的问题,在当今社会背景下,走向“善治”的国家权力可能更具探讨意义。国家权力的归属是政治问题,国家权力的行使运用问题是法律和法治问题。两者不可分割但又各有其特殊矛盾,不能相互代替。找不到国家权力正确行使运用的规律和方法,不去建设国家权力运行发展的轨道系统,国家权力就会失控,就会偏离它为人民谋利益的大方向。豖这对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如何看待人大代表的权力与权利问题也更具建设意义。
“人大代表经人民选举产生,其职权来源于人民的授权,这种职权体现的是公共利益,具有强制性、支配性,且不能擅自放弃。”豗从我国当前社会生活实际来看,我国人大代表的权力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代表自身欠缺权力意识,且现实中人大代表行使权力的机会与主动权基本上掌握在党委和政府那里,导致人大代表的权力实质上处于“真空”地带,限制了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因此应关注提议案权的“权力”属性,因为这种权力已然处于国家权力之下,是人大代表法定权利向规范性国家权力的转化。这一转化的意义在于唤醒人大代表的“权力”意识,为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注入“权力”这一“强心剂”,从而积极地去运用这一权力完成其应负的职责,对选民负责。从人大代表的权利来看,也存在诸多问题,突出的是对人大代表权利的有效保障不足,尽管现行法律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做了规定,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现行的物质保障条件还尚不适应代表工作的实际需要,从适应代表制度发展完善的需要和远景来看,仍有种种不足。人大代表履行提议案职责中所享有的“权力”和“权利”都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拥有“权力”是为了更有效行使提议案职权,反映民意,发挥议案作用,“权力”既不能被滥用,也不能怠于行使,有权必有责;而拥有的“权利”则有别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最终是为了保证能够充分地行使提议案职权,这种“权利”是人民赋予人大代表“权力”基础上的一种特殊的“保障权”,二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通过集中反映民意,实现民利,从而保证人民的权力始终在人民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