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宪政基础(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1
其次,实行宪政是保障人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需要。宪政的核心价值与最终目标需要通过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来实现对个体的宪法保障,“所有体现现代宪政精神的公共管理行为都必须立足于对最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的真实关怀,立足于对公民作为个体和整体的权益的确认和保护,这其中包括对居于少数地位的人们的意愿和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从权力的来源看,政府的公共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政府的施政目标必须征得人民的同意,人民有权参与政府决策和执行的过程,政府应该在工作目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上用公开的方式给公民、社会提供方便、周到和有效的服务,与民便利,促进社会稳定发展。”这是宪政“主权在民”观念的体现。
再次,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宪政之于“公权”(即政府权力)的限制和约束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首要任务。豖在我国,由于宪政的缺失,立法机关的立法权缺失制约,致使公共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公共行政的价值更多地以政治性诉求代替了公共性诉求,许多行政官员热衷追求政治时效性,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一个成熟运转的现代公共管理必然是以高效率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来体现公民权力意志在现实领域的落实,而服务型政府需要通过特定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过程来体现宪法规定的公共权力意志。
三、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宪政路径
服务型政府不仅仅是一种社会价值理念和公共行政思想,更是一种现实的制度设计和路径选择。建设服务型政府,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这点很容易形成共识。就当下及未来一段时间而言,关键是如何将这一理念融入国家社会发展的政策与实践中,在社会实践和改革过程中具实现“服务”的制度化状态。在宪政视域下,服务型政府的建构主要从宪政的现实路径着手,以增强政府的服务职能、提升服务水平和强化服务保障。
众所周知,传统的宪政路径是通过权力来制约权力,虽然这在现代法治社会仍然具有其合理性,应当持以肯定的态度和意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通过权力来制约权力具有比较明显的结构性局限:一是权力制约的范围问题。通过权力来制约权力不可能从社会整体层面来覆盖公权力的运行范围,权力无限扩张的特质容易导致制约的缝隙和空白地带。二是权力制约的层次问题,通过权力来制约权力主要是停留在社会宏观层面,而在具体微观的操作层面则显得空乏,特别是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以及司法权的制约尤其如此。三是权力制约的效率问题。在现实世界中,通过权力来制约权力往往是在违宪行为造成比较严重的社会影响之后才会启动,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乏力。显而易见,作为一种政治规范,通过权力来制约权力存在着不确定性及缺乏可持续性的缺陷。
建设服务型政府,显然突出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政精神,中国宪政经验也佐证了克雷默教授关于人民宪政的主题——“如果没有人民积极参与制宪及其实施,宪法就不可能转化为宪政。”在缺乏人民支持的状态下,宪法对保护人民权利发挥的作用具有极高的代价、不确定性和不可复制性。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服务型政府必然要提倡对权力的多元化制约,扩大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正如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对权力的多元化制约,显然是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议题中的应有之义。
正如李林教授指出:“在人类政治智慧的发明中,宪政是迄今为止最有可能实现民主、自由、人权、法治和公正,最有利于保证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的制度设计和价值理念。”建设服务型政府高度概括并明确表了达宪法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也有助于统领宪法本身规范以及保证一国法制的完备性。2012年12月4日,新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他在充分肯定三十年宪法实践的成绩之后也坦陈宪法实施的不足,表示中国要“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因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提升权力运行的公开性、公正性、正当性与合法性,这已成为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一种理性趋势和正当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