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程序公正效果” 是有限的
近年来的研究发现,人们对于有关公正问题的判断并不都是理性的,通常会掺杂着情感因素。 虽然人们愿意接受经过公正程序审理所获得的与自己不利的结果,但当社会成员具有判断结果是否公正的信息时,“程序公开效果”就不会产生;当结果与人们内在的强大道德信念发生联系时,“程序公正效果”也不会产生。对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而言,一般消极情感多于积极情感,其“相对剥夺感”比较强 ,对于相关信息的认知在理性和客观性上偏离度较大 ,这样即使司法解决的程序很公正,也很难得到信访当事人的心理认同,即使终结诉讼程序也不能做到息诉息访。
三、完善涉法涉诉改革路径的建议
国家治理现代化强调多中心治理,对于涉法涉诉信访,只有加强政府(包括司法机关)内部、政府与社会组织、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协作互动,充分调动一切治理资源,构建多元化治理格局,运用多维度治理手段和方式才能有效应对。笔者认为,需要对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路径进行适当修正,即不再强求运用司法程序终结涉法涉诉信访,而是突出司法机关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协作,采取多元化手段共同应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具体实现路径上,就是司法机关应当主动吸收其他治理主体参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加强其他政府机关、社会组织之间的横向联系,通过构建多中心治理格局,形成国家和社会领域内多元主体之间的双向(多向)互动。这种修正并非削弱法治的权威,更不是重走行政权不当干预司法权的老路,而是充分激发政府机构、社会组织等创新活力,为上访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方案,真正做到息诉息访,促使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一)完善公检法之间的协作配合
统一公检法各家对涉法涉诉信访的处理标准,保证法律适用的同一性。强化信息平台建设与运用,由政法委牵头,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范围内建立处理涉法涉诉问题信息共享平台,防止重复处理、浪费资源,也避免口径不一,激化矛盾。建立联动机制,通过定期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强公检法三家在调查核实涉法涉诉问题、开展监督纠错、案件化解息诉等工作的配合支持与衔接互动机制,有效解决调卷、调查取证难等突出问题,推动三家联合参与案件答复和息诉工作,切实形成长效化的工作合力。
(二)健全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
司法机关与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信访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联系机制,及时转交信访事项,定期相互通报处理情况和社会风险研判报告。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督促党委、政府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终局性裁决。完善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联合接访机制,邀请行政机关定期参与司法机关的信访接待活动,共同解决重大疑难复杂信访纠纷。引导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形成合力,构建正式协商机制,促使行政机关帮助协调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所涉及的司法救助、困难帮扶、教育疏导等问题。
(三)强化与社会组织的协作配合
司法机关应当把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向基层,搭建基层工作平台(联系点),加强与当地社会(群众)组织的联系和协作,扩大司法工作在群众中的影响力和树立司法权威。建立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善于运用道德、习俗、伦理等力量来化解矛盾和纠纷。加强与专业社会服务组织或团体的协作,健全律师参与接访、心理咨询疏导等第三方介入涉法涉诉信访处理的方式方法,调动各种社会资源来促成信访问题解决。充分尊重社会组织的自治精神,帮助其构建和完善非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共同研究司法途径之外的更符合实质正义要求的,更具灵活性的纠纷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