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我国碳排放交易权体系建立之法律措施解析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并没有减排义务,但这不义务着我们对二氧化碳的减排就能熟视无睹。《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义务承担原则说明了发展中国家也应参与到碳排放量减少,保护环境的序列中。我国作为最早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的国家之一,在2009年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中提出了把加强与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2010年的第十七届五中全会上首次以文件形式确立了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目标。在实践方面,我国目前在各个省份都建立起了环境能源交易所、排污权交易所等污染物交易平台,逐步形成了碳排放权交易之风。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能忽视。首先,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排污权交易所普遍各自为政,带有严重的地域色彩,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无统一标准。其次,碳排放权交易与现行环境保护法条文存在冲突。最后,碳排放权交易缺乏市场监管机制。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造成了环境有限资源的浪费。下面笔者将结合自身研究所得来谈谈如何完善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第一,保障初始碳排放交易份额分配公平是前提。公平正义是人类不断追求就价值。公平的碳排放权分配能令企业有更多的经历进行生产,也在一定程度上督促着重污染企业改善技术,减少排污量。正如上文所述,欧盟采用的分配指标为阶段性的无偿分配及有偿分配。欧盟各国在一个历史阶段采用无偿分配,慢慢增加有偿分配比例,最终将配额完全以有偿分配形式交易。这样的渐进方式有利于碳排放权交易体制的推进也逐步激发了企业的减排热情。
第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建设是关键。就立法层面而言,我国几乎没有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成文法律。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仅提到了排污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制度方面内容并未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宜。直到2005年国家四部委联合通过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作为协调与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标准,但随着市场的逐步开放,该《办法》的效力层级以远远不能满足现阶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需求,导致了碳排放权交易无法可依。在这里,笔者认为我们亟需一部专门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性法规。其内容应包含碳排放权基础理论、排放交易规则、碳排放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纠纷解决途径及违法法律相关规定的惩罚措施等内容。依法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才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三,加大政府在碳排放权交易上的监管力度是重要保障。碳排放权交易现普遍进入市场进行操作,加大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力度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分配利用。比如,在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交易标的的审核与折算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稍有纰漏就会引发窃取配额的行为。如果我们的环境保护部门能够积极的参与到市场的整体调控中,掌握排放单位的真实排放数额,对排放配额交易进行跟踪和核实则会促进污染企业改善技术,真正实现减排目标。
五、 结语
气候影响着地球上的每一个人,生产活动在为人类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影响着地球的环境。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词汇成为了近些年的热点词汇,最近的雾霾天气更提醒着人们以污染环境换来高速发展的代价是多么的巨大。温室气体的排放造成了全球气候变暖,严重影响着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碳排放权交易理论的出现能实现有限资源的优化配置并进一步的促使污染企业改进技术,减少排污量。对此,我国虽无减排义务但仍应了解国外碳减排发展状况并尽早的建立起一套符合国情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