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三、中西方行政法“平衡论”的比较研究

  (一)西方行政法“平衡论”分析
  在欧美法学界,行政法的源头主要有两个,分别是功能主义模式、规范主义模式。在某种层面上而言,功能主义模式与规范主义模式对行政法的认识、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是在对行政法的性质、理论基础、功能、范围以及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极大的差别。例如对功能主义模式而言,所谓的行政法,指的就是对行政行为予以规范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以及权利等是其主要处理的问题;而对规范主义模式看来,行政法是一种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控制的“法”。西方学术界对功能主义模式与规范主义模式两者谁处在主导地位上,还尚未得出结论,然而在行政法实际的运用和发展过程中,除功能主义模式与规范主义模式两种模式之外,行政法还存在另外一种观点,即全球化时代的平衡理念与行政理念,一些西方国家在对这个问题进行探究的过程中,其行政法“平衡论”历经了3个重要阶段,且获得了快速的发展。西方学术界认为:行政法并非只是仅仅限制在政府权利的控制当中,其中还涉及到了政府的维护权力与授权。
  (二)中国行政法“平衡论”分析
  通过对国外的一些相关学术的研究可以发现,平衡理论最初发源于西方,且得到了进一步的流传与发展,虽然如此,但是”平衡论是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这一论点,最早是由中国的行政法学者所提出的。在行政法“平衡论”这一观点上,西方行政法学者对“平衡理念当中的传承关系”的研究并不多。这一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从远古至现今的西方行政法学者,他们都将行政法的本质、目的、功能以及价值判断等内容作为其研究的重心,而并未将时间与精力花费在对“行政法所贯穿到行政法学关系”这一问题的探究上。而中国于1989年所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就充分体现了行政法的“平衡论”,在该法律法规中指出:中国行政法所需要的平衡,是在行政法的创建、实施以及监督等整个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一种关系,即“平衡”。这不但传承了中国的优秀文化,并且还充分体现了主流经济学中“非均衡分析理论”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中“均衡分析理论”两者的有机融合。

  四、结语

  总而言之,进一步促进行政法“平衡论”的快速发展,对促进中国行政法的科学化、合理化,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平衡论”的研究,是极为有必要的。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行政法“平衡论”也在不断的完善,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制度不明确以及各种新问题的出现,因此还必须不断对行政法“平衡论”的进行更为深层次的分析与探究,只有这要,方能最大限度的促使行政法“平衡论”体系的健全,方能在行政法中充分展现“平衡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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