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个的人的基督教生存论---祁克果宗教哲学思想述评(下)(1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似而与他人有别的基础上,他也不是。” 在差别消除了以后,这个范围就超出了任何亲友圈子的范围。邻人不是个人所选择的,乃是他所遭遇并且按着自己的责任愿意与之相遇的人。尽管就实际的发生来看,邻人之爱也是发生在单个人与另一单个人之间的事,但它一旦实现在与这个个人之间,就完全可以实现在与任何其他人之间, 因为邻人之间没有任何类似于亲友之间的区别。在这个意义上,所有的人作为邻人都是平等的。
其次,邻人从词义上讲,“是在近处居住的邻舍(near-dweller)” 或者说,是比其他人相距更近的人。但这种“更近”不是在空间或时间意义上说的,也不是在血缘或情感意义上讲的。更确切地说,它是在生存论的关系层面上而言,指一个他者已经和这个人的自我靠近到如此的程度,以至他和此人的自我的生成形成了竞争的态势,对自我的爱(self-love)形成了考验。在这个意义上,邻人就是对此个人的自我构成某种“复制”或“重复”,冲击到此人的自爱,而和此人形成生存论关系上的人。
从邻人的这两重含义,我们可以看到邻人之爱的两个方面的特征。首先,邻人之爱体现并实现了单个个人之间的平等性。邻人之爱以单个个人之间的平等为前提,并在这种爱中实现了这种平等。这里所谓平等就是消除了所有群体性或“圈子”的差别:
爱一个人的邻人因此是在爱中永恒地平等......平等正是指不造成差别,永恒的平等即绝对地不造成任何微小的差别。
因此,邻人之爱体现出人从各种自然群体中出来, 成为单个的人以后之间的相互关系。一个人成为“我”所爱的邻人,不是出于他与“我”的亲情或友情, 不是出于他与其他人有任何的区别,甚至就他作为“我”的邻人同时意味着“我”也可能是他的邻人而言,他与“我”也是平等的。这个意义上的平等构成了邻人之爱的基本特征。 当“我”与他还没有达到这种平等时,“我”与他的爱就还没有达到邻人之爱:
你的邻人不是一个社会地位比你高的人,如果他依然是一个社会地位比你高的人,他就还不是你的邻人,如果你因为他社会地位比你高而去爱他,你的爱会成为偏好之爱而进入自爱的范围;你的邻人亦不是一个社会地位比你低的人,就是说,如果他还依然是不如你的人,他就还不是你的邻人,你要是因为他不如你而去爱他,你的爱就很容易转变成偏好性的恩惠。
这里容易让人有疑问的是,这种永恒或绝对的平等真是有可能的吗?“我”真能够把他人摆在这样一种平等的邻人地位上吗?在祁克果看来,这是完全有可能的,前提乃在于每单个的人都已在上帝面前成为自己,这种绝对的平等是同在上帝面前而言的:“他是你的邻人是在与你同在上帝面前相平等的基础上,这种平等性绝对地为每个人所拥有,他绝对地拥有它。” 离开上帝这个维度,这种平等是不可能的。
这里对邻人之爱中邻人平等性的强调,并不是要使这种爱与具有差别性的偏好之爱完全对立起来,或者说并不是要个人不再去爱亲人和朋友。祁克果所提醒人们的是, 在有差别的爱中,要提防自己不要陷入自爱而不自知;通常所谓的“爱人如已”(爱你的邻人如同爱你自己或你所偏爱的),正是表达出在通常的偏好之爱以外,还需要有一个邻人之爱的维度:“在爱你自己的同时,保留对你邻人的爱,在情爱与友爱的同时,保留一份对你邻人的爱。”
其次,邻人之爱所关注的是他者的自我,或者是使他者成为真正单个的人。 单个的人此时所关注的已经不再是自己,乃是在关注对方, 并且是在关注对方的自我或“个体性”:
爱是不寻求自己的益处。真正的爱者(lover)不是爱他自己的个体性, 他更愿意按照他人的个体性(individuality)去爱每一个人。而对于他人, “他自己的个体性”正是“他自己的”,这个意义上,爱者所寻求的不是他自己,相反,乃是他所爱的那些人“他们自己的”个体性。
这里,一旦单个人所关注的是对方自我的成长时,个人与他人关系就会遇到一个悖论。如果“我”对另一个人最大的帮助就是,这个人在“我”的帮助下,可以靠自己自立,即成为一个单个个人。那么,按照祁克果的描述, 其中的悖论表现在:如果是在“我”的帮助下,这就不能算作是他靠自己自立;如果他真能够靠自己自立,那么他就不需要“我”的帮助。这里我们所遇到的问题正是我们在讨论“间接交流”问题时所遇到的,它关涉到双方各自的内向性。因此,解决的方式也一定是间接的方式。就两者关系的间接交往而言,如我们前面已经看到的,仍然可以区别出两种途径:宗教A的途径(苏格拉底的方法),以及宗教B的途径。这里,祁克果把这种区别表述为“帮助者”(助产法)与“爱者”(邻人之爱)的区别。尽管他们可能都以他人为中心,都为达到对他人的最大益处,然而,在他们之间,仍然有很大的区别。 就帮助者的方式来说,如苏格拉底“助产法”所显示的,帮助者实际在靠自己与他人直接交往,其中的间接性体现在,对方象是自己自由地得出结论。这对帮助者提出的要求是,不管对方对这种帮助怎样无意识, 帮助者所要作的恰恰就是要把自己有意摆在一个不被注意的地位:
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能给予的最大帮助就是使他自由,帮助他独立。要使他自己能以这种方式看他自己,就好象这种自由已经完成。为此帮助者必须要以一种宽宏大量来遮掩住自己,愿意自己消失。
以自己的“消失”来使得对方自由,这在祁克果看来, 毕竟不是一种双方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稳定关系。人的“宽宏大量”是有限度的, 靠着这种宽宏大量建立起来的关系,与邻人之爱所要达到的平等关系相距甚远。从邻人之爱的爱者的角度, 单个的人与他人关系的间接性体现在,单个人是通过上帝与他人相交往, 他人成为自己或得到自己的个体性,乃是他与上帝关系的结果,而非自己恩惠的结果:
如果爱者在这个方面已经成为上帝的合作者(co-labourer),那么, 每件事都已经生成(has become),就象是按照本性的命定一样。
这里我们看到邻人之爱所展现出的一种爱的三元关系:单个的人--上帝--单个的人。邻人之爱就是“这之间的关系:人-上帝-人,.....上帝是中项。” 换句话说,单个人是通过上帝而形成与他人的间接交往关系的。 这种间接交往的关系在邻人之爱中得以实现。首先,按照祁克果的思想,个人成为单个的人,即具有自己本真的个体性,唯有其来到“上帝面前”才有可能,即完全出自于他与上帝间个人性的关系,而非任何他人所能给予:
如果一个人已经具有在上帝面前成为自己的勇气,那么,这个人就拥有了本真的个体性(authentic-individuality)。...... 在上帝面前成为自己--强调的重点在于“在上帝面前”,因为这是所有特殊的个体性的起点和源泉。
因此,单个的人所能给予他人的最大的帮助和爱, 如果是为了让他成为自立的单个的人的话,如果是为了让他有自己真实的个体性的话, 就是帮助他能够来到“上帝面前”,能够建立起与上帝的个人性关系,这就是对他的爱:“帮助另一个人去爱上帝, 就是对这个人的爱,而被另一个人帮助来认识上帝,即是被人所爱。” 这就是邻人之爱所体现出的单个人之间的间接交往关系。
第三节 新的群体关系
从上节的分析中,我们看到祁克果对人的社会性或人的相互关系确实有某种关怀。从生存论的层面上,他把这种关怀建立在个人已经成为单个的人的基础上,因此, 可以说他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理想。正如他自己所解释的,他先强调了人成为单个的人的一面,再继之以其相互关系的一面。在这个意义上,正象祁克果理解“单个的人”与“个人”之间有存在论上的区别一样,他对“群体”或人之间关系的理解,同样存在着积极和消极理解上的辩证区
其次,邻人从词义上讲,“是在近处居住的邻舍(near-dweller)” 或者说,是比其他人相距更近的人。但这种“更近”不是在空间或时间意义上说的,也不是在血缘或情感意义上讲的。更确切地说,它是在生存论的关系层面上而言,指一个他者已经和这个人的自我靠近到如此的程度,以至他和此人的自我的生成形成了竞争的态势,对自我的爱(self-love)形成了考验。在这个意义上,邻人就是对此个人的自我构成某种“复制”或“重复”,冲击到此人的自爱,而和此人形成生存论关系上的人。
从邻人的这两重含义,我们可以看到邻人之爱的两个方面的特征。首先,邻人之爱体现并实现了单个个人之间的平等性。邻人之爱以单个个人之间的平等为前提,并在这种爱中实现了这种平等。这里所谓平等就是消除了所有群体性或“圈子”的差别:
爱一个人的邻人因此是在爱中永恒地平等......平等正是指不造成差别,永恒的平等即绝对地不造成任何微小的差别。
因此,邻人之爱体现出人从各种自然群体中出来, 成为单个的人以后之间的相互关系。一个人成为“我”所爱的邻人,不是出于他与“我”的亲情或友情, 不是出于他与其他人有任何的区别,甚至就他作为“我”的邻人同时意味着“我”也可能是他的邻人而言,他与“我”也是平等的。这个意义上的平等构成了邻人之爱的基本特征。 当“我”与他还没有达到这种平等时,“我”与他的爱就还没有达到邻人之爱:
你的邻人不是一个社会地位比你高的人,如果他依然是一个社会地位比你高的人,他就还不是你的邻人,如果你因为他社会地位比你高而去爱他,你的爱会成为偏好之爱而进入自爱的范围;你的邻人亦不是一个社会地位比你低的人,就是说,如果他还依然是不如你的人,他就还不是你的邻人,你要是因为他不如你而去爱他,你的爱就很容易转变成偏好性的恩惠。
这里容易让人有疑问的是,这种永恒或绝对的平等真是有可能的吗?“我”真能够把他人摆在这样一种平等的邻人地位上吗?在祁克果看来,这是完全有可能的,前提乃在于每单个的人都已在上帝面前成为自己,这种绝对的平等是同在上帝面前而言的:“他是你的邻人是在与你同在上帝面前相平等的基础上,这种平等性绝对地为每个人所拥有,他绝对地拥有它。” 离开上帝这个维度,这种平等是不可能的。
这里对邻人之爱中邻人平等性的强调,并不是要使这种爱与具有差别性的偏好之爱完全对立起来,或者说并不是要个人不再去爱亲人和朋友。祁克果所提醒人们的是, 在有差别的爱中,要提防自己不要陷入自爱而不自知;通常所谓的“爱人如已”(爱你的邻人如同爱你自己或你所偏爱的),正是表达出在通常的偏好之爱以外,还需要有一个邻人之爱的维度:“在爱你自己的同时,保留对你邻人的爱,在情爱与友爱的同时,保留一份对你邻人的爱。”
其次,邻人之爱所关注的是他者的自我,或者是使他者成为真正单个的人。 单个的人此时所关注的已经不再是自己,乃是在关注对方, 并且是在关注对方的自我或“个体性”:
爱是不寻求自己的益处。真正的爱者(lover)不是爱他自己的个体性, 他更愿意按照他人的个体性(individuality)去爱每一个人。而对于他人, “他自己的个体性”正是“他自己的”,这个意义上,爱者所寻求的不是他自己,相反,乃是他所爱的那些人“他们自己的”个体性。
这里,一旦单个人所关注的是对方自我的成长时,个人与他人关系就会遇到一个悖论。如果“我”对另一个人最大的帮助就是,这个人在“我”的帮助下,可以靠自己自立,即成为一个单个个人。那么,按照祁克果的描述, 其中的悖论表现在:如果是在“我”的帮助下,这就不能算作是他靠自己自立;如果他真能够靠自己自立,那么他就不需要“我”的帮助。这里我们所遇到的问题正是我们在讨论“间接交流”问题时所遇到的,它关涉到双方各自的内向性。因此,解决的方式也一定是间接的方式。就两者关系的间接交往而言,如我们前面已经看到的,仍然可以区别出两种途径:宗教A的途径(苏格拉底的方法),以及宗教B的途径。这里,祁克果把这种区别表述为“帮助者”(助产法)与“爱者”(邻人之爱)的区别。尽管他们可能都以他人为中心,都为达到对他人的最大益处,然而,在他们之间,仍然有很大的区别。 就帮助者的方式来说,如苏格拉底“助产法”所显示的,帮助者实际在靠自己与他人直接交往,其中的间接性体现在,对方象是自己自由地得出结论。这对帮助者提出的要求是,不管对方对这种帮助怎样无意识, 帮助者所要作的恰恰就是要把自己有意摆在一个不被注意的地位:
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能给予的最大帮助就是使他自由,帮助他独立。要使他自己能以这种方式看他自己,就好象这种自由已经完成。为此帮助者必须要以一种宽宏大量来遮掩住自己,愿意自己消失。
以自己的“消失”来使得对方自由,这在祁克果看来, 毕竟不是一种双方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稳定关系。人的“宽宏大量”是有限度的, 靠着这种宽宏大量建立起来的关系,与邻人之爱所要达到的平等关系相距甚远。从邻人之爱的爱者的角度, 单个的人与他人关系的间接性体现在,单个人是通过上帝与他人相交往, 他人成为自己或得到自己的个体性,乃是他与上帝关系的结果,而非自己恩惠的结果:
如果爱者在这个方面已经成为上帝的合作者(co-labourer),那么, 每件事都已经生成(has become),就象是按照本性的命定一样。
这里我们看到邻人之爱所展现出的一种爱的三元关系:单个的人--上帝--单个的人。邻人之爱就是“这之间的关系:人-上帝-人,.....上帝是中项。” 换句话说,单个人是通过上帝而形成与他人的间接交往关系的。 这种间接交往的关系在邻人之爱中得以实现。首先,按照祁克果的思想,个人成为单个的人,即具有自己本真的个体性,唯有其来到“上帝面前”才有可能,即完全出自于他与上帝间个人性的关系,而非任何他人所能给予:
如果一个人已经具有在上帝面前成为自己的勇气,那么,这个人就拥有了本真的个体性(authentic-individuality)。...... 在上帝面前成为自己--强调的重点在于“在上帝面前”,因为这是所有特殊的个体性的起点和源泉。
因此,单个的人所能给予他人的最大的帮助和爱, 如果是为了让他成为自立的单个的人的话,如果是为了让他有自己真实的个体性的话, 就是帮助他能够来到“上帝面前”,能够建立起与上帝的个人性关系,这就是对他的爱:“帮助另一个人去爱上帝, 就是对这个人的爱,而被另一个人帮助来认识上帝,即是被人所爱。” 这就是邻人之爱所体现出的单个人之间的间接交往关系。
第三节 新的群体关系
从上节的分析中,我们看到祁克果对人的社会性或人的相互关系确实有某种关怀。从生存论的层面上,他把这种关怀建立在个人已经成为单个的人的基础上,因此, 可以说他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理想。正如他自己所解释的,他先强调了人成为单个的人的一面,再继之以其相互关系的一面。在这个意义上,正象祁克果理解“单个的人”与“个人”之间有存在论上的区别一样,他对“群体”或人之间关系的理解,同样存在着积极和消极理解上的辩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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