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基本理论及其在交通行政管理中的运用(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04
行政许可的设定包括法律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法规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许可的设定。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给予的行政制裁。
(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1}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 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2}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 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有: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依照执行机关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可以分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限于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机关,大部分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因此许多强制执行案件是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交通方面的行政强制,如暂扣车辆;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禁止进港、离港,强 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或者设施;强制拆(清)除或者恢复;强行拖离;强制设置标志;拆除违法设置非公路标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埋设管 线、电缆;强制拆除收费设施等。
(4)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取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主要有税收征收、非税收费等。行政征用则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使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并给予返还或合理补偿。
非税收费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等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收取的费用。主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交通方面的现有行政征收,如船舶检验费等。国务院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 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根据《公路法》第三十六条,国 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5)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审核、鉴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
交通方面的行政确认,主要有船舶、排筏、设施损害程度鉴定;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等。
(6)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其他行政行为,如行政检查(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行政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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